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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要小心哪些欺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4 14:18:26 0人浏览

导读:

居间合同的意思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的一种合同。那么居间合同要小心哪些欺诈?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居间合同要小心哪些欺诈
  • 什么是居间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424条之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一方称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委托人。    在居间合同中,所谓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是指接受他人的委托,为他寻找可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并及时向他报告这一信息。这种居间人通常被称为报告居间人或者指示居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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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充当订立合同的媒介,是指受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斡旋、说合,促成合同的签订。此种居间人通常被称为媒介居间人。媒介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也不是以他人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因此,媒介居间人不同于代理商或者经纪人。媒介居间人...

  • 居间合同的意思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的一种合同。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 什么是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是指居间人为委托人和第三人提供订约的机会或充当介绍人而取得报酬的协议。

    在居间合同关系中,一方为委托人,另一方为居间人。

    居间是一种古老的商业活动,早在古希腊时代即以出现。我国在解放后,对旧社会遗留的"掮客"等中间盘剥严重的居间活动曾予以打击和取缔,随之以国营、集体经营的贸易行栈代之,它们以居间人的身份积极为购销双方提供有关商品信息、样品甚至直接介绍成交,一度为商品活动起到了桥梁纽带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居间活动又逐渐活跃起来,一些中介机构、经纪人事务所、中介人、经纪人大量涌现,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由于居间活动的增加,签订了大量居间合同,居间合同也是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民事、经济目的而...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缪红星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什么叫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这个问题。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由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房产中介无关,房产中介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房产中介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房产中介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你,谢谢!

  • 一般来说,补充协议属于主合同的从属合同。

    补充协议是指因为签订主合同时某些约定一时无法展开,或者因主合同的粗线条性未及说明,或者因主合同某些约定有遗漏等等,双方在主合同基础上另外协商而达成的协议,具有从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案例:

      2008年8月24日,李某(卖方)与王某(买方)及中原经纪公司(经纪方)签订《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买卖双方通过经纪方出售、购入李某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附近的两居室,居间合同约定房屋的成交价为180万元,该成交价为净得价,交易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方(王某)按国家法规缴纳。”同日,李某与王某又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在买方王某向卖方李某支付了全部价款180万元后,双方因过户产生税费承担的问题发生分歧,导致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12月12日,王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李某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判令由李某承担过户产生的全部税费;3、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海淀法院...

  •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是房产交易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但买卖合同行使的过程中违约与侵权经常发生。房产买卖合同违约与侵权是一样的吗?该如何处理?

      房产买卖合同的违约与侵权一样吗?

      房产买卖合同违约与侵权,需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不可以等同对待,解决的办法也不一样。

      1. 买卖合同违约是没有按照合同内的权利与义务执行合同规定,例如房款交付的时间内买主没有缴纳房款,而是拖延了几天,在这几天的过程中,就是买主的违约时间。

      2. 买卖合同侵权是所做的事情没有在合同的规定范围之内,但是影响到了房产交易安全或是其他方面的侵权行为。例如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买主将房屋转卖他人,而没有通知卖主,造成房产交易对象变更的情况,这个时候侵权是因为买主还没有房产证,没有任意进行房产交易的权利,而剥夺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

      怎么处理?

      1. 违约的话,可依通过合同内的规定进行解除,违约人不服从合同内的规定的时候,...

  •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合同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合同违背公序良俗;

    5、合同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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