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合同纠纷> 居间合同的漏洞是什么

居间合同的漏洞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4 14:19:51 0人浏览

导读:

居间合同,现改为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该合同的主体是中介人和委托人。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居间合同的漏洞是什么的相关知识。
居间合同的漏洞是什么
  • 居间合同的意思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的一种合同。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 什么是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是指居间人为委托人和第三人提供订约的机会或充当介绍人而取得报酬的协议。

    在居间合同关系中,一方为委托人,另一方为居间人。

    居间是一种古老的商业活动,早在古希腊时代即以出现。我国在解放后,对旧社会遗留的"掮客"等中间盘剥严重的居间活动曾予以打击和取缔,随之以国营、集体经营的贸易行栈代之,它们以居间人的身份积极为购销双方提供有关商品信息、样品甚至直接介绍成交,一度为商品活动起到了桥梁纽带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居间活动又逐渐活跃起来,一些中介机构、经纪人事务所、中介人、经纪人大量涌现,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由于居间活动的增加,签订了大量居间合同,居间合同也是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民事、经济目的而...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柳文彬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居间合同的属性是什么这个问题。

      居间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

      (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

      (4)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早在罗马法对行纪就作了规定,当时行纪只是委托的一种,随着信托业的发展,产生了独立从事行纪业务的行纪组织,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国际贸易的兴起,行纪制度相应地较为发达。居间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现象,在古希腊时代即已出现,当时无论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从事居间活动,及至中世纪居间人发生了变化,具有了公职性质、官营性质,带有垄断性。“行纪”、“居间”这类名称和实际活动在我国历史上很早也已出现,自汉代以来出现了经营行纪,从事居间活动的行纪人、居间人,民间将其组织、营业场所称为“牙行”,旧中国民法对行纪、居间进行了规定。新中国成立以后,行纪业、居间业曾一度有所发展,但很快因政治运动而日趋衰微,直至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纪业、居间业才又兴盛起来,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各类中介...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柳文彬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居间合同的属性是什么这个问题。

      居间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

      (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

      (4)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 居间合同的属性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法律依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 居间合同主要条款的写法1.合同当事人及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在合同中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详细名称或姓名、地址或住所。写明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2.居间项目的名称(合同的标的) 在居间合同关系中,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成交。因此,居间人必须明了委托人的意图和目的,即要明确委托人希望居间人介绍哪些方面的客户,最终达到什么目的。在合同中,居间项目的名称要体现居间合同的目的,要写得简明而准确,如商务居间合同的该条款,可以写做“购买××特种原料”。3.居间服务的内容要求 这一条款是对前一条款所做的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对居间人的服务内容作具体、详细的约定,无论是购买商品,还是转让技术,委托方对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对技术的先进性和可靠性、转让费用、后续服务等,都会有具体的预想和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委托方...
  •   在现在合同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书面凭证,合同的类型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有一种特别的就是房屋买卖的居间合同,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合同的法律效力。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

热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