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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还款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4 17:23:01 0人浏览

导读:

借款合同还款期限,借贷双方可以就还款期限进行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无法确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出借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借款人还款。那么借款合同还款期限?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借款合同还款期限
  • 借款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一项主要义务。但是在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借款人何时返还借款,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在当事人未约定返还期限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成为一些国家法律着重解决的问题。德国、意大利、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此问题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总的原则是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同时又给贷款人一项权利,可以定一个相应的期限,催告借款人返还。比如,德国民法典第609条规定,消费借贷未定返还期限者,依债权人或债务人终止契约通知中所定的期限。消费借贷超过300德国马克者,预告终止契约的通知期限为3个月,少于300德国马克者,期限为一个月。未约定支付利息者...

  •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借贷双方可以就还款期限进行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无法确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出借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借款人还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 付息期限

      借款合同,从性质上而言通常为有偿合同。出借人出借货币一般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款人使用出借人的货币之后应当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向出借人支付利息。  问题在于,利息应当在什么时间交付?《合同法》规定,利息交付的期限,首先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进行补充协议;对于利息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实践中,对于利息支付期限往往约定不明,例如通常会出现按季计息、按年计息的约定。对于这些约定,就应当按照交易习惯处理,即按季结息的,利息支付日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按年计息的,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然无法确定利息支付日期,《合同法》规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 借款合同提前还款可以,款人提前还款以及利息的计算问题需要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就说清楚。民间借贷对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等问题都必须清楚地写在协议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就还款期限制定补充协议,不能协商一致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期限的,按照约定;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中国投资银行借贷合同文本格式              中国投资银行  分行                 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字第  号   建设项目:   借款单位:   主管部门:   签订日期:19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中国投资银行             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务院(1985)29号通知发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投资银 行投资贷款试行办法》,甲方向乙方申请为进行    项目所需资金,乙方经审 查后同意按照下述条件提供资金,为明确各方责任,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贷给甲方外汇(大写)  ,其中:本金  ,建设期利息   ;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本金  元,建设期利息  元(以下简称 “贷款”)。   上述贷款,已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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