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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6 15:58:00 0人浏览

导读:

对双方已经依据合同为给付义务的无效合同,双方应当将已经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这是原则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不适用这种规定的情况。那么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规定?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规定
  • 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对双方已经依据合同为给付义务的无效合同,双方应当将已经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这是原则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不适用这种规定的情况。如:合同对方当事人死亡、解散;合同标的本身的特性使其不能返还或标的灭失、毁损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等。在这些情况下仍然要求返还,只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时在事实上也是行不通的。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标的的市场价格计价补偿。

  • 无效合同后的财产返还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问题的处理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其中《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就想知道无效合同中的财产增值部分是买方的还是卖方的,能不能算买方的损失。卖方返还给对方财产时是返还合同中的金额还是加上增值部分。”
  •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处理无效合同的时不应以无效合同的条款为依据。虽然无效合同亦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若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他们之间的承诺不应受法律保护。无效民事行为下的财产给付是一种无效给付,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权利人基于物权的支配效力而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此,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首先是一种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结合本案我们来做一下分析,首先,原告是否有权主张管理费。按照原、被告之间的协议,被告应支付杂志社管理费,而且被告也实际上使用了原告的刊号发行了刊物,按照情理,被告不应无偿使用杂志社的刊号收益,其应支付相应的管理费。但是,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出售、出租本单位的刊号,原告明知有此规定还把刊号给被告使用并收取管理费,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有关婚后财产的界定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那么新婚姻法婚后财产如何界定?主要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和一方财产的婚后收益一般认定共有两方面分析,以及提供新婚姻法的最新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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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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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按共同共有的标准进行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从本条看《婚姻法》在处理上适用以下原则:

      1、协议原则。协议是处理财产的先行程序,只有在当事人对其财产达不成协议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且处理的财产只能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前的财产、同居中的(同居中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各自的收入,不能作为处理的标的。

      2、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里所称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处理重婚财产时,不能处理属于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然而在实践中,这些财产往往无法分清,处理时应本着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另外,有些重婚的一方当...

  • 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对双方已经依据合同为给付义务的无效合同,双方应当将已经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这是原则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不适用这种规定的情况。如:合同对方当事人死亡、解散;合同标的本身的特性使其不能返还或标的灭失、毁损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等。在这些情况下仍然要求返还,只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时在事实上也是行不通的。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标的的市场价格计价补偿。

  •   无效合同财产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一、案情:

      原告某多种经营公司自1993年起多次向从事兽药经营的个体户张某供应兽药,张某分别向某多经公司出具欠条,并支付了部分款项,至2003年4月,张某尚欠多经公司兽药款115572.75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某多经公司遂于2003年5月1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兽药款115572.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张某辩称,购买原告兽药属实,但是买卖行为以及出具欠条均发生在2000年以前,自2000年起,原告从未向其主张过权利,故原告所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法官查明被告张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多经公司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买卖合同(hetong)无效,并判令被告张某返还财产,若不能返还则折价补偿并赔偿损失。

      二、问题的提出

      该案是一起因买卖合同拖欠货款而引起的纠纷案。但是,由于被告不...

  •   形成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定结婚的生效要件就是受法律的婚姻,在一些的婚姻生活中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婚姻的破裂。在事实婚姻中关于财产的分割是受保护的,法院也是会受理他们的诉讼请求的。那么事实婚姻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事实婚姻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及其相关问题。

      一、事实婚姻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1 、事实婚姻关系中, 对于双方之间财产的分割 , 如果双方之间订立有协议 , 按照协议约定办理 ; 如果 不存在 , 按照 夫妻 共同财产来 分配 , 适用 2001 年 修正 的《 婚姻 法》第 16 条至19 条的有关规定。

      2 、 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 中,根据财产的不同性质 : 原则上 ,一方 个人 财产 仍归个人所有;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

  • 婚前财产,顾名思义结婚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除非书面约定,否则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四类:(一)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三)婚前财产的孳息。(四)一方的婚前财产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日,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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