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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除的两方面效力:一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即终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学者认为,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二)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第115条和合同法第97条均规定,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有不同观点。其一认为,无过错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害均可请求赔偿,既包括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也包括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害赔...
合同的终止和合同的解除有不同的地方。比如说合同解除是双方的债务关系消灭的行为,而合同终止是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一篇文章。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有什么区别?希望对你当前所面临的疑问能够有所帮助。
一、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有什么区别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根据定义来看,二者极为相似,即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
二、终止原因《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都会因为某些事情要求终止合同。但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往往把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混为一谈。那么,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有什么区别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二者都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状态。二者的区别在于:
(1)二者的逻辑关系为包含关系,合同的终止外延大,合同的解除外延小,属于终止的情形之一。
(2)合同的解除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尚未履行完毕之前;而合同的终止除解除之外还包括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等多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常听到当事人要求终止合同的说法,大多是特指“解除”合同的。
以上就是对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有什么区别的回答,谢谢阅读!
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都可在符合法定情形下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可怕,并不会“捆死”用人单位。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现在社会上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尤其是很多用人单位,担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劳动关系僵化,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个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得养劳动者一辈子,就可能造成劳动者依赖于用人单位,不好好干活,导致用人单位欲罢不能。这也是实践中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个主要原因。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是一个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那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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