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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合同的分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8 13:59:46 0人浏览

导读:

海上救助又叫海难救助,是指由外来力量在任何水域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人命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的援救。那么海难救助合同的分类?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海难救助合同的分类
  •   海上救助又叫海难救助,是指由外来力量在任何水域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人命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的援救。海上救助是以维护航行安全、增进贸易航海方便和利益为目的,以承认救助人的救助报酬请求权为手段来促进安全航行的实现。海上救助通常采取“无效果、无报酬 (No Cure,No pay)”的形式进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也可以采取其他的救助形式。在现代海上运输中,对遇难油轮的救助通常采取“无效果、有一定报酬”的救助形式,以防止和减少海上油污事件的发生。
  • 一、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救助合同   海难救助最早起源于无因管理性质的纯救助,但随着海难救助活动愈来愈带商业色彩,在实际操作中,商业化的合同救助已占海难救助的绝大部分,也是海难救助的高级形式。救助与被救助方经常在事先就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救助合同是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关于建立海难救助关系,就救助事项达成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救助方与被救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救助合同成立。”《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LOF95以及荷兰等国家海商法亦有相类似规定。因此可以看出:第一,救助合同是一种非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或者采用书面——口头的混合形式。第二,救助合同的订立时间和合同内容没有特殊要求。合同可在救助作业前、中、后适时订立,除救助报酬问题外,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就有约束力。救助合同是“契约自由”的典型体现。   随着海难救助商业化的发展...
  • 救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一方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可以判决或者裁定变更救助合同:   1、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2、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

  •   核心内容:大病医疗救助是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那么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呢?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大病医疗救助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大病医疗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3、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7、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二、大病医疗救助形式

      1、资助参合参保;

      2、基本诊疗费用减免;

      3、特殊门诊定额救助;

      4、住院医疗救助;

      5、重病慈善救助。

      三、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流程

      1、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医...

  •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二)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因此,如果是船舶问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所谓有风险的运费是指到付运费,因为这种运费的支付是以货物到达目的地为支付前提的,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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