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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赠与所需材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8 17:14:22 0人浏览

导读:

股权赠与视为股权无偿转让,公证需要的材料为:1、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股权赠与合同或赠与书或受赠书; 3、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4、其他材料。 那么股权赠与所需材料?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股权赠与所需材料
  • 股权可以赠与,股权赠与也可以视为无偿转让。但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时受让人为自然人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股权继承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股权继承的法律依据

      股权是一种结合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益,在2006年《公司法》实施前并无“股权”这一概念,只有“出资份额”这一提法,出资份额作为财产权益自然可以继承,但是基于出资份额而形成的其他权利是否同样可以继承呢?如对公司行使管理权。这一争论于2006年新《公司法》的实施而终结,《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股东资格就包括了继承财产权益以及相应的带有人身属性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经营管理权等非财产权益。

      依照我国《继承法》,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均可以成为遗产被继承。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也就是说股东...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可以继承的。并且如果公司章程并未规定继承,或其他股东不反对继承股东身份的,当事人可以继承股东身份。反之,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身份,仅能就该股权的财产性利益进行继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
  •   在公司运行的过程中,股权转让的情形虽然不算十分普遍,但也并不少见。股权转让并不只是会以交易形式出现,有时候也会出现赠与的情况。那么,股权赠与公证要怎么做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带齐相关材料去公证处公证即可。

      办理股权赠与公证,需要准备好下列材料:

      (1)股权赠与人和股权受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股权赠与合同或赠与书或受赠书(草本);

      (3)股权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

      (4)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由于股权赠与的特殊性,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出资证明;

      (2)股东名册;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4)公司资产的评计报告。

      以上就是对股权赠与公证要怎么做的回答,谢谢阅读!

  • 新公司法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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