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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配要遵循哪些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8 17:21:10 0人浏览

导读:

股权激励,也称为期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那么股权分配要遵循哪些原则?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股权分配要遵循哪些原则
  • 股份发行主要应遵循的原则有:

    1、公平、公正的原则;

    2、同类的股份,同等权利的原则;

    3、同股同价的原则;

    4、人人平等的原则;

    5、登记公告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   核心内容:分割遗产要遵循哪些原则?继承法明确规定了遗产分割的相关事宜,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分割遗产要遵循的原则包括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分割遗产要遵循的原则。

      分割遗产要遵循的原则: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

      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处分的遗产。

      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

  •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连续盈利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决议提出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公司与股东可以在上述决议后的六十日内达成回购协议;如果达不成的,股东可以在决议后的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王晓颖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程序怎么走这个问题。公司与异议股东不能达成股权回购协议,异议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回购。一般而言,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应包含如下程序:

      (1)股东应作出异议表示。股东如果对决议存在异议,应当向公司书面作出反对的意思表示。

      (2)股东提出书面回购请求。

      (3)股东与公司就股权回购的价格等进行协商。

      (4)签订股权回购协议。若协商失败,异议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

      (5)相关手续变更。公司应当注销出让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   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股东权利,为小股东提供了抵抗大股东侵害的法律武器,那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股东对异议决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公司法》的表述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该规定是对通常情形的一般规定,并没有考虑到股东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席股东会的特殊情况。在公司未向股东依法履行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只要股东在合理的期间内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仍可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本案中,原告因被告未在《公司法》和公司章规定的期间内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而未能出席会议并对会议所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但其在向被告发出的股份回购的请求书中写明了坚决反对(2007)字第03号《股东会议决议》,表明原告对该决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第二,在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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