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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告登记该怎么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4 15:46:34 0人浏览

导读:

房屋是一笔较大的财产,人们常常会拿房产进行交易,交易的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有损失,有的时候,双方进行对房屋买卖进行约定,可以进行房屋预告登记,那么房屋预告登记该怎么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屋预告登记该怎么做
  • 房屋预告登记后,房屋产权并不会因此归于买受人。在办理了房产登记,领取产权证书后,归买受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

  •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案例】

      2010年10月3日,李某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从一家房地产公司购得A栋1单元4-2号房屋,并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未搬入居住及办理房屋产权手续。2011年元月27日,公司又通过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将上述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温雯。温雯一次性付清房款后,与公司在房屋交易所进行了备案登记。2个月后,因一房多卖事发而引发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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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温雯与公司虽已办理备案登记,但温雯仍无权要求获得该房屋,而只能从公司获得补偿。

      【分析】

      首先,房屋登记备案不同...

  •   购房者终于有了预告登记这把“保护伞”,购房者可以通过登记,避免自己看中的房子被房东抬价卖给第三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昨天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作进一步解读。该《技术规定》是上月起正式实施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配套操作文件。

      预告登记防加价转卖

      在实际的房屋买卖过程中往往存在这种情形:如果卖方发觉房价正往上走,就会想要提价,你不接受就卖给别人,这样的情况也是经常可以见到的。

      对此,《技术规定》明确,对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权、以房屋建设工程设立抵押及其抵押权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事项,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预告登记。在上述情形中,一方当事人未提出登记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为保障将来实现房地产权利,按照双方关于办理预告登记的明确约定可以单方提出预告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双方在签署完买卖合同后去交易中心共...

  •   预告登记费也叫抵押登记费。那么关于预告登记费会不会有规定在某些条件下不用交呢?法律快车小编向您讲解关于预告登记费可以不交吗的问题。

      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时,按法律所规定的需要缴纳的费用必须交齐才能办理。

      需要缴纳的费用有:房地产抵押登记费: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60元/件;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400元/件;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按照贷款额的0.08%收取。注销登记的办事时限是2个工作日,办理注销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由此可知,预告登记费是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的收费事项,所以是必须缴纳的费用。

  • 房屋预告登记后,房屋产权并不会因此归于买受人。在办理了房产登记,领取产权证书后,归买受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

  •   浅析房屋预告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可谓是立法的一大进步。2008年7月1日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有关条款也相应规定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制度。上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一房两卖”问题发生的同时,在保护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维护不动产物权关系稳定和交易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也相应增加了申请人的办事程序和环节,尤其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必须履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前置程序,这样使贷款购得商品房买受人要进行多次申请才能获得没有权利负担权属证书,购房人交易成本明显增加。因此...

  •   说起抵押权人,很多人都觉得很熟悉,抵押权人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那么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1、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效力。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性质可视为是一种准物权,或称之为“次抵押权”,其效力弱于抵押、保证、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物权,但优于债权。

      3、预告登记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既不是行政部门对期房交易的监管行为,也不能等同于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

      4、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目的仅是为了保障将来能对享有抵押权,即权利人依据预告登记享有优先设立抵押权的权利,在抵押权办理登记生效之前,权利人并不直接享有抵押权,亦不能据此主张享有抵押权。

  • 购房过程中并不是必须要办理预告登记。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办理预告登记。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在为了保障实现房屋的物权,可以进行预告登记。那么问题来了,如何取消房屋预告登记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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