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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的权利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6 08:49:41 0人浏览

导读:

对于在外地工作的人来说,租房子是一件大事,租赁房屋时不仅考虑租金、房屋位置,还对作为承租人能获得哪些保障。那么房屋出租人的权利有哪些?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房屋出租人的权利有哪些
  •   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如果违约,出租人有权收取违约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或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二)监督合理使用房屋。约定由出租人修缮房屋的,出租人要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按规定收回出租房屋。出租人在租赁期内要提前收回房屋的,应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不得向不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和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五)不得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

  •   房屋出租人有哪些责任

      1、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房屋出租人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租赁合同约定并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

      2、 出租前已经设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权一经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其他形式限制转移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实现书面告之承租人。

      3、 出租非独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围、条件和要求,承租人与相邻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对合用部分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当与相邻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协商处理。

      4、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收取租赁保证金。

      5、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房屋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

      6、 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   对于在外地工作的人来说,租房子是一件大事,租赁房屋时不仅考虑租金、房屋位置,还对作为承租人能获得哪些保障。那么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有哪些义务?承租人又得履行哪些义务?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有哪些义务?

      房屋出租人在享受收取租金、决定是否允许承租人将房屋转租、要求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1、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给出租人使用。如果出租人因故确实需要提前收回房屋,应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因此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2、按合同的约定及时修缮房屋,保证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如果因出租人不及时修复而造成承租人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

      3、在出卖房屋时,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 下,保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有哪些义务?

      1、房屋承租人有何支付租金的义务。

      ...

  • 房屋出租人的责任和权利作为出租人,当然要清楚自己的责任和权利,对承租人负责,也是对自己的房子负责。本文将就出租人所享有的权利进行描述。

      1、 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但必须依照租赁合同规定,并且应向承租人开具发票和收据;

      2、 出租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不超过3个月金额的保证金;

      3、 租赁期限已满而又没有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期限收回房屋。如承租人拒不迁出,出租人可以请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迁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如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擅自将房屋转让、转租或调换使用、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或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

  •   房屋出租人的转让和收回的权利

      出租人的转让和收回的权利 :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得依法转让自己的房产。

      因此,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得将出租的房屋转让给他人,但因房屋已经出租,为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利益,出租人对其房屋的转让也不能不受一定的限制:

      第一、出租人将房屋转让后,房屋的转让不影响租赁的效力,租赁合同对房屋新的所有人仍然有效,租赁关系于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存在于承租人与新的所有人之间;

      第二、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于出卖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于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经通知承租人而将房屋出卖给他人的,承租人得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请求撤销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租赁关系结束后,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出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的房屋。

  • 根据房屋出租新规定,出租屋不能隔断出租。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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