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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0 09:33:15 0人浏览

导读:

我们生活中常常会能见到抵押一词,为了确保债权的履行,我们可能会选择抵押。抵押设定之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承诺,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那么,抵押权实现的方法?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折价、拍卖、变卖。

  •   当债务即将到期还未偿还的,抵押权人可以实现自己的抵押权。那么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抵押权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的债权未受到债务人的清偿。这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协议选择以下三种清偿方式:

       1、折价方式。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折价的方式清偿债务。采用折价方式,也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以后,而不能在订抵押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物就归债权人所有。因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债务人处于紧迫需要的弱势地位,如果允许此时协议折价,易产生对债务人不公平的后果。即使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双方协议,也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对抵押物折价,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2、拍卖方式。

      拍卖又称为竞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采用拍卖的方...

  •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抵押权实行的途径有两种,即协议实行和拍卖、变卖。  一、协议实行  协议实行,就是对抵押物协议折价,是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替代清偿受担保的债权,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受担保债权在协议抵偿的金额范围内消灭的一种抵押权实行方法。抵押物协议折价应以不损害其他抵押权人利益为条件。  抵押物协议折价应当符合下列要件:(1)须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2)须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抵押物折价协议。一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订立抵押物折价移转所有权的协议;二是当抵押人为第三人时,抵押物折价协议不仅是抵押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而且必须经第三人(抵押人)同意,否则不生效力;三是抵押物折价协议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欺诈、胁迫,否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为无效或可撤销;四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应...
  • 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程序  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程序,是指抵押权人实现房地产抵押权时应当遵循的各种步骤。具体程序如下:  1、协商。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物的处分问题与抵押人进行协商。通过协商能达成协议的,应按协议的意见对抵押物进行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之所以规定这样一个必经程序, 是为了更好地处理民事纠纷,因为通过协商如果能够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就可以避免诸多麻烦,节省很多社会资源,有利于双方交易关系的稳定。  2、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抵押房地产,由人民法院主持下解决抵押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问题。同时,在人民法院扣押房地产后,房地产产生的法定孳息,由债权人收取,在扣除收取孳息的费用后,先清偿主债权的利息,后清偿主债权。  3、清偿主债权。
  •   关键词: 抵押权/独立化/证券化

      内容提要: 物权法草案已经通过了,其中有不少完善的地方,但作为物权中比较重要的抵押权部分,却始终没有突破抵押权附随性的传统框架。从抵押权现代化发展历史谈起,介绍了以德国为代表的抵押权独立化、证券化的过程、价值及所需的特殊制度设计,并对我国物权法第五稿中有关抵押权的立法作了评述,分析了我国是否适合引入这一制度。

      一、抵押权独立化的历史发展

      抵押权素来有“担保之王”的美称,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其优点就是将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相分离,做到物尽其用。可以说,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发展的高级形态也是最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担保制度,从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来说,抵押权将会越来越占主导地位。然而,从抵押权制度的设立初期来看,抵押权的主要作用就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这也为大陆法系许多国家所效法,认为抵押权的附随性是其本质属性,我国至今...

  •   当抵押人未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可以实现自己的抵押权。那么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的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主要三种:

      1、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

  • 抵押是不转移物之占有为债权提供担保,抵押人仍可以保留对抵押物占有、使用、受益的权益,不会妨害日常生活、生产、经营;且抵押权人也不必承担谨慎保管抵押物的义务。从这个角度考虑,抵押担保契合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应是融资时双方都乐意选择的担保方式。但实务中情况并非完全如此,以抵押的方式实现融资存在一定困难,抵押权提供信用、促进资金融通和利用的价值功能并未得以完全发挥。笔者认为,我国关于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制度规定,成为影响其价值功能发挥的重要因素。  一、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制度现状  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抵押权有两种实现途径:第一,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第二,协商不成,就担保合同起诉,并获得对抵押人的胜诉判决,以此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笔者认为,我国对抵押权实现方式的设计是不合理的,具体表现为:  1.协议的不现实性。债权到期未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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