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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怎样善意取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0 09:38:52 0人浏览

导读:

有时候,人们花钱购买到的商品可能是属于他人所有的,但由于购买方对此并不知情,因此该购买关系依旧是成立的,我们称之为善意取得。那么担保物权怎样善意取得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物权怎样善意取得
  •   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果该他人在取得他物权时为善意,则其依法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他物权。

      关于担保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前,《担保法》对担保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是一个盲区,仅《担保法解释》第八十四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两条关于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规定,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

  • 一、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体系机理在我国《物权法草案》的最后审议阶段,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入,不动产善意取得“否定说”长期以来形成的通说地位逐渐被撼动,取而代之的是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肯定说”。于是便有了《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本文认为该条在效力上没有任何问题,只是若将其理解成善意取得制度,在构造体系上不甚合理。较为妥当的做法是将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善意保护效果规定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将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效果规定在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制度中。德国、瑞士等国家就是采用这种做法。《德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章“土地权利通则”是关于土地权利变动登记的制度,其中第891条规定了土地权利变动登记的权利推定效果。即“在土地簿册中为某人登记权利的,推定其享有此项权利。在土地簿册中注销登记的权利的,推定此项权利不存在。”第892条规定了土地权利变动登记的善意保护效果,即“对于因法律行为而取得对土地的权...
  • 一、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体系机理    在我国《物权法草案》的最后审议阶段,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入,不动产善意取得“否定说”长期以来形成的通说地位逐渐被撼动,取而代之的是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肯定说”。于是便有了《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本文认为该条在效力上没有任何问题,只是若将其理解成善意取得制度,在构造体系上不甚合理。较为妥当的做法是将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善意保护效果规定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将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效果规定在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制度中。德国、瑞士等国家就是采用这种做法。  《德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章“土地权利通则” 是关于土地权利变动登记的制度,其中第891条规定了土地权利变动登记的权利推定效果。即“在土地簿册中为某人登记权利的,推定其享有此项权利。在土地簿册中注销登记的权利的,推定此...
  • 善意取得的合同是有效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客体方面,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主观方面,受让人为善意;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善意取得合同有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

    1、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2、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3、受让人为善意;

    4、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

  •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核心内容: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包括“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实践中,如何理解“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适用范围?考虑到...

  •   (一)中国物权法之制定必要性

      目前中国是否应当制定物权法?有学者认为中国应制定统一的财产法而非物权法,无论是从我国立法传统还是现行法律结构来看,我国立法采取的都是大陆法系的模式。因而制定一部物权法而非财产法,似乎已成为中国立法较为妥当的选择。物权动态性表明了物权法具有极强的适应性,它不仅适应以静态为主的农业社会生活的要求,还能适应近现代以动态为主的生活的要求.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省的物权法,均未构成其经济发展的障碍,这也似乎可以作为中国可制定物权法的例证。

      制定物权法中国现实十分重要。经济体制改革归根到底是物权制度的变革。中共十五大认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物权动态性理论似乎可以作为该观点的一种解释:公有物权可通过自物权、他物权、债权和股权等多种方式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某些成熟的结果,似应以物权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如农民对农业用地的权利、公司对股东投资形成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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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担保不属于物权担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保证担保是人保而非物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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