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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不等于婚约房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2 09:23:49 0人浏览

导读: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那么彩礼不等于婚约房产?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彩礼不等于婚约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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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由来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下定亲帖的同时,要送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众所周知,在中国老百姓心目中,彩礼是吉祥物。送彩礼作为中国民间老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是老百姓民事生活中的大事。在原本的乡土社会里,因彩礼而产生的纠纷并不多。人们约定成俗:如果男家解除婚约,彩礼不退;如果女家解除婚约,彩礼就要原数退还。大家都恪守习俗。可是,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口流动,传统乡土社会结构的打破,人们的价值观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原本没有歧义的习俗,现在各有各的理解。随着打工潮的兴起,婚约解除也已司空见惯。一段时间以来,彩礼纠纷案件在基层法...

  •  农村小伙张某,按照农村风俗定亲送彩礼、婚约送彩礼,因双方之间产生误会,婚礼未能如期举行,引发一场婚约财产纠纷,近日南汇法院对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女方应返还男方给付的礼金人民币15000元、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根、金耳环一副。

      张某于1999年1月经人介绍与邻村姑娘黄某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同年10月1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定亲仪式,并送女方礼金12800元,女方收下礼金5000元,另送姑娘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根、金耳环一副等财物。定亲仪式后,双方约定2002年10月13日正式结婚,男方按照农村风俗又送给女方礼金16800元,女方收下10000元。由于种种的原因,婚礼未如期举行,男方要求讨还彩礼,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因此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女方返还收受的礼金15000元等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之间的财产纠纷是因双方婚约关系而引起,婚约不是结婚的...

  •   在送彩礼上太过吝啬或者送不起彩礼,一般被认为是家里太穷或者父母处事太小气,而这些都是家庭条件不好的象征。背负着天价彩礼负担的婚姻,还能够幸福吗?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婚姻是爱情的归宿,也是幸福生活的开始。然而,近些年来,面对屡屡被刷新的彩礼数额,笔者不禁要问:在动辄数十万元的“彩礼”之下,真爱还有立足之地吗?

      作为一项婚姻礼仪,彩礼起源于西周时期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彩礼钱作为一种婚姻礼节和礼仪,对提升缔结婚姻关系的仪式感、庄重性有着特殊的作用,适度的彩礼并无不妥。但随着社会物质财富的日益丰富,在不少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彩礼成了压在适龄青年头上的一块巨石:有为彩礼闹得分道扬镳的,有为彩礼一筹莫展的,更有因彩礼引发的血案。究其缘由,是将传统的彩礼仪式蜕化为一场赤裸裸的金钱交易或争...

  •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彩礼不返还的情况有: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失败往往就会涉及到彩礼钱的问题,那么,什么情况下彩礼不返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 领证后给彩礼不是婚前财产。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婚前财产。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法律依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
  • 对于退还彩礼有相关法律进行规定,有效情形的可以主张退还彩礼:1、没有登记结婚的,给了彩礼没领证;2、领证后,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这些可以退换彩礼;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第二种情形和第三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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