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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的担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6 09:07:46 0人浏览

导读: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票据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质押背书是指票据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那么背书的担保?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背书的担保
  • 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立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作的背书。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就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   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在委托收款背书中,背书人就是原持票人,被背书人则是代理人。  

     

  •   在法律层面上,委托人委托他人代替自己去行使与自己相关的票据权利,收取票据所示的金额为目的背书。一般都叫做委托背书,而委托收款背书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实际上是被代理人代理权在票据上的体现,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指什么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指什么

      1、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票据上的权利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而是背书人 与被背书人之间在民法上的代理关系,该关系形成后,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2、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其确立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

  • 票面无效的银行汇票。包括要素不全的汇票、金额及日期涂改过的银行汇票、破损严重无法辨认的票据以及伪造、变造、克隆的票据等。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被拒绝付款的银行汇票。《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出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签发银行在银行汇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或相同含义字样的。《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即对签发人在汇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企业不能接受,即使接受了,也不享有票据权利,也就是说,持票人可能得不到付款。背面“持有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有持票人签章的银行汇票。《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有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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