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劳动法> 工伤应该找哪个部门认定

工伤应该找哪个部门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30 16:45:00 0人浏览

导读:

工伤认定的申请一般情况下应该由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如果单位不给力,需要申请的职工也可以自己申请。那么工伤应该找哪个部门认定?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伤应该找哪个部门认定
  •   劳动者在工作中是不能保证完全不受伤害的,即使是每天坐在办公室里,也有遭受工伤的可能。那么,工伤应该找哪个部门认定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大家作出解答,希望能有所帮助。

      劳动者受伤的,应当在30日之内向当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

  • 职工工伤认定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用人单位未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的申请一般情况下应该由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如果单位不给力,需要申请的职工也可以自己申请。如何申请,申请要经过多长时间?工伤认定申请1、单位申请事故发生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后,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的时限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当然,遇有特殊情况,告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经他们同意的,申请时限也可以适当延长。2、工伤职工申请若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不方便的,也可以又职工的近亲属代替其去申请,甚至工会组织也可以帮忙申请。申请的时限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交的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
  • 工伤认定是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工伤认定流程: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来电者:王先生现在工伤复发还需要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吗?并且他是在失业期间工伤复发,能享受什么待遇?他如果转换工作,在新单位工伤复发,能享受什么待遇?应由哪里支付相关待遇?

      答:王先生如果工伤复发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可以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如果他是在失业期间工伤复发,则不能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职工转换工作单位后,在新单位工伤复发的,如果新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相应待遇。如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新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   工伤伤残要赔偿,但这之前是肯定要进行鉴定的,如果不去鉴定的话就很难确定赔偿的标准。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工伤伤残等级去哪个部门鉴定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工伤伤残等级去哪个部门鉴定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到目前为止,全国所有的市县基本上都建立了劳动鉴定委员会,有 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二、各级工伤鉴定机构职责  1、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

  • 穗劳社工伤〔2004〕1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切实做好本市的工伤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管辖实行属地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二、除复合伤病?包括外伤性精神障碍、癫痫,椎间盘突出症?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下列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一?在本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但在本区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的用人单位。番禺、花都区用人单位职工复合伤病的工伤认定工作,仍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三、在增城、从化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及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四、工伤认定的文书和表格,按本局统一印制式样执行。

    五、番禺、花都区工伤保险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   劳动者在工作中是不能保证完全不受伤害的,即使是每天坐在办公室里,也有遭受工伤的可能。那么,工伤应该找哪个部门认定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大家作出解答,希望能有所帮助。

      劳动者受伤的,应当在30日之内向当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

热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