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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可以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2 10:20:23 0人浏览

导读: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那么有哪些可以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是?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下。
有哪些可以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那么,有哪些可以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一、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二、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增加抚养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 现在孩子抚养费增加的情形有: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 有以下情形可以适当减少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 抚养费的数目根据收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全年的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适当的情况比例可以提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抚养费用的数额变更

      子女抚养费的数颧在一定条件下,经子女提出是可以变更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女子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父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物价上涨、生活地域发生变化、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等。

      现实生活中,在特殊情况下,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父或母,可以提出 减免原定抚养费的要求。主要情况有:(1)直接抚养一方再婚,再婚配偶愿意承担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可减少或免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如继父或继母不愿承担,由生父或生母按原定数额负担。(2)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出现新情况,或经济出现困难,按原定数额难以支付的情况,可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少原给付数额。一般...

  • 法院判好的抚养费可以减少,以下三种情况可以适当减少抚养费:1、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能够负担的;2、因犯罪要服刑,无力支付的;3、抚养子女一方再婚的配偶愿意抚养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如果确实是属于必要情况,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可以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起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时,应当注意是以子女本人的名义起诉,并由抚养一方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另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出现某种新的情况,确有实际困难,如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被劳教或正在服刑等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给付的,抚养费可以减少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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