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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知情权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7 08:43:05 0人浏览

导读:

知情权在法律中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知情权是宪法中的一项内容,也就是说,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的权利,那么,公民知情权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浏览。
公民知情权是什么
  •   公民的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即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一些资料,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公民知情权是什么吧。

      从知情权的基本内容来看,既包括知晓属于公法范围的事务,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社会公共事务等,也包括对公民自身信息的知情。因此,说它的性质兼有公法权利和民事权利两方面特征是有根据的。总而言之,知情权就是公民可以知晓其感兴趣的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及与已有关的私人信息的权利。

      对于知情权的性质,学术界尚无定论。有人主张知情权是一种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而非民事权利;有人认为知情权主要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公法权利),但也具有一定成分的民事权利性质,尤其是其中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更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民事权利。

      知情权是监督公共...

  •   知情权在法律中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知情权是宪法中的一项内容,也就是说,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的权利,那么,到底知情权是什么呢?

      知情权,又称为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如消费者知情权即是知情权扩展至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法领域内的一项政治权利,故现在的知情权概念一般是指广义的知情权。

  • 公民的人身权是指与公民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益。公民的人身权有两类:一类是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姓名、肖像、婚姻、隐私等权利。一类是身份权,包括亲属权、监护权、署名权、荣誉权等。??  《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具体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家庭亲属权、男女平等权、著作权、发明权、署名权等。??  公民的人身权是公民享有财产权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人身权,就无法享有财产权。由于人身权具有与个人的人身不可分割这一特征,决定了人身权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不得转让。
  •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活动的权利。
  •   作为一名业主,你有权利知道关于自己小区的哪些情况?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不告诉你呢,怎么办?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业主知情权主要表现为查阅权

      1.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委会负责通知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委会。各位业主在查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时应注意以下方面:第一,开发商有无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原本应当由开发商或者施工建设单位承担的公用设施建设经费;第二,物业管理公司有无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擅自列支原本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第三,其他相关单位有无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原本应由其承...

  •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那么消费知情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 股东知情权范围包括:

    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   在处理公司治理和纠纷实务方面,股东知情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虽然股东知情权并不是《公司法》中规定的主要权利,但知情权是股东行使自身权利的基础。

      1、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2、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的范围包括公司会计账簿,且不能要求复制。

      3、股东知情权的正当性目的问题和解决之道,《公司法》对于股东针对会计账簿行使知情权进行了限制,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但关于何为不正当目的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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