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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9 10:42:28 0人浏览

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我们认为会被判刑的行为,最后却没有被判刑,是因为这类案件还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立案的程度。那么,猥亵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罚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猥亵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罚
  •   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我们认为会被判刑的行为,最后却没有被判刑,是因为这类案件还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立案的程度。那么,猥亵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罚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以上就是对猥亵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罚的回答,谢谢阅读!

  •   猥亵儿童是很可耻的行为。有的人可能会疑惑,猥亵儿童罪怎么处罚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猥亵儿童罪怎么处罚,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 猥亵儿童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我们认为会被判刑的行为,最后却没有被判刑,是因为这类案件还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立案的程度。那么,猥亵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罚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以上就是对猥亵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罚的回答,谢谢阅读!

  • 以下猥亵行为会加重刑罚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加重处罚。由于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以及未成年人缺乏辨别事物、表达意志和进行反抗的能力相对比较差,因此,对这三种人进行猥亵,其危害性和隐蔽性都更大。因此,不论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或采用欺骗、利诱的手段都不影响对行为加重处罚。认定此类行为时要注意区分和猥亵儿童罪的界限。猥亵儿童情节是否严重是罪与非罪的区别,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猥亵儿童或者手段恶劣、卑鄙等。
  • 猥亵儿童罪与奸淫幼女罪的区别:1、奸淫的目的不同。奸淫幼女在于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猥亵儿童是为了通过猥亵来满足畸形、变态的性欲;2、行为的主体不同。奸淫幼女的主体必须为年满14周岁的男子,猥亵儿童的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男子或女子;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概念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狠亵、侮辱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侦查。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礼会价值而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强制猥亵妇女,即使妇女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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