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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那么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此处的“犯罪之日”,应为犯罪成立之日:“犯罪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犯罪”,应指犯罪行为本身,而非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情况下,一旦“挪”和 “用”的行为都已完成,就认为犯罪已构成既遂,所以,此时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应从“用”之时开始计算。行为人将挪出的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以外的其它用途时,一旦超过三个月,就构成犯罪既遂,此时犯罪行为才完成,因此追诉期限应自挪用公款满三个月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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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相信我们在工作中都有听说,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那么,挪用公款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欢迎阅读。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形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根据本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
挪用公款罪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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