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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5 10:58:54 0人浏览

导读:

挪用公款罪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因此相关行为人是要依法接受刑事处罚的。那么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 行为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挪用公款罪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因此相关行为人是要依法接受刑事处罚的。那么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及处罚方法是:

      1.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的相关内容。

  •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为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挪用公款罪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因此相关行为人是要依法接受刑事处罚的。那么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及处罚方法是:

      1.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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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余家俊,男,1961年6月21日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县人,大专文化,原系思茅地区行署民政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科科长。因本案于2001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再次被刑事拘留,4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锦萍,女,1965年9月5日生,傣族,云南省景谷县人,研究生文化,原系昆明大学旅行社总经理。因本案于2001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旭东,男,1966年4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县人,高中文化,原系云南惜融综合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因犯流氓罪于1997年8月22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01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4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敏,男,1960年9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大学文化,原系云南省林业厅绿...

  •   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认定标准如下:1·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应适用于刑法分则中所有共同故意犯罪,不仅使用人,而且与挪用人共谋,参与策划并积极帮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非使用人,亦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2·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的情况:挪用公款过程中,其是否具有共同的挪用故意和共同的挪用行为。使用人只有明知使用款项的公款性质,才能对侵犯公款的使用权有认识,这样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确认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有犯意联络才能认定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共犯。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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