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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种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5 13:52:45 0人浏览

导读:

根据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双方的利益。那么劳动合同种类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劳动合同种类
  •   根据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双方的利益。那么劳动合同种类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单项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劳动合同种类的相关内容。

  •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那么,劳动合同协议的种类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单项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具备相应条件后,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没有协商的余地。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均可协商签订,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的需求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或者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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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些公司并不重视,会对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增减。就如某软件开发公司拟录用员工做突击研发,人事部起草了这样一份合同,条款为:1.劳资双方的基本信息;2.劳动合同期限为入职研发该软件时起至该软件研发完毕,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为10天;3.工资标准为每月8000元,试用期减半;4.员工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5.约定工资已经包括各种福利待遇,公司不另行给付;6.员工故意损害公司财物,应当按照被损财物的价值予以赔偿。这是一份典型的在法定条款基础上有增有减的劳动合同,它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

      首先,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这份劳动合同就缺少了,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也不意味着可回避某些劳资关系中的权利和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缺少例如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或对条款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

  •   一般单位现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单位职工的利益也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但由于大多数人对合同法、劳动法以及相关人士政策不特别了解,在签订合同时总是心存顾虑。那么劳动合同制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一、劳动合同制度的注意事项——劳动合同制度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劳动合同制度必须要以书面形式确立来,不能进行口头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任何一方不签劳动合同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二、劳动合同制度的注意事项——劳动合同制度无效的情形

      劳动合同在签订...

  •   就业工作是每个人都面临的问题。在国家法制日益完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都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它也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掌握一定的劳动合同知识。

      (一) 审查限制性条款

      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就业关系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 , 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利用这种优势 , 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强迫劳动者接受 , 比如不合理的服务年限、苛刻的劳动纪律等条款。这类条款片面强化劳动者的义务、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以及回避用人单位的责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实践中,这类限制性条款主要危害在于影响到劳动者的人身、经济、休息休假等主要权利的行使,同时也是引发劳动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劳动者在签约时应当注意认真审查、推敲相关条款,全面充分理解这类条款的真实含义,并对其中的不合理甚至违法的部分提...

  • 首先,劳务合同的双方有可能都是自然人,或都是法人,而劳动合同双方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则是除自然人之外的用工主体,主要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其次,劳务合同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第三,劳务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需服从单位的管理和支配;第四,合同内容不同,劳务合同内容主要是双方平等协商后的合意性条款,劳动合同的内容则更多的是法定性条款,双方选择的范围远小于劳务合同。具体来说,劳务合同的内容相对简单,主要是有关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劳务报酬,而劳动合同还包括劳动者的保险、岗位等事项;第五,争议处理方式不同,劳务合同一般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如果约定了仲裁条款,也可仲裁),而劳动合同必须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能起诉到法院,对于部分情形的裁决甚至可以一裁终局。从以上区别可见,...
  •   核心内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则是什么?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投资人变更不影响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原劳动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履行。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名称,是代表用人单位的符号,即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注册登记时必须标明。主要负责人,是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负责的自然人。变更,是指用人单位的上述事项改变。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

  •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生效之日起到合同的终止时。劳动合同期届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选择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也可选择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顺延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是继续签订劳动合同,都是什么情形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8、《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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