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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判几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3 17:08:13 0人浏览

导读: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那么,交通肇事逃逸判几年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
交通肇事逃逸判几年
  •   发生交通肇事事故后又逃逸的,有的人可能会疑惑,交通肇事逃逸判几年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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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据刑法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和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二、交通肇事逃逸有什么处罚?1、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
  •   在交通肇事中,很有可能会造成人员受伤。看见有人受伤后驾驶者可能对此产生恐慌而选择逃逸,也有可能导致受害者错过最佳救助时间从而导致死亡。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条件为:

      1、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基本罪的构成要件;

      2、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抢救的不作为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3、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有关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

  •   生活中,发生交通肇事的时候,造成的损害是比较严重的,肇事者也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那么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条件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条件:

      (一)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

      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

  • 案件简述: 被告人在从事受雇佣活动中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应东峰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2005年10月6日,被告人王中会受车主雇佣驾驶浙JA3396号重型自卸车,从临海市区驶往小溪镇方向,17时10分许,车辆途经104国道1713KM+300M处,与同向行驶的浙JAJ842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应淡雪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海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中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5年12月29日,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05)705号起诉书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中会犯交通肇事罪。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王中会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2006年1月6日,临海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迁梅独任审判开庭审理。2006年3月6日又改为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
  •   【交通肇事逃逸案例】本案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吗

      【案情】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10年1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文华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淮安市淮阴区308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8KM+800M处时,与在道路北侧同方向行走的张建龙发生碰刮,造成张建龙倒地后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文华驾车逃逸。张建龙至次日8时许才被路人发现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建龙系颅脑损伤死亡。

      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文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文华于2010年2月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2月4日,被告人杨文华与被害人家属张建英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万元。

      【审判】

      被告人杨文华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视线不清的...

  •   核心内容: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处罚?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

      交通肇事逃逸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相关知识:

      交通...

  •   轻微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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