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刑法> 未成年刑罚的适用原则

未成年刑罚的适用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6 11:39:11 0人浏览

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未成年的处罚应当以教育和感化为主,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的处罚。那么未成年刑罚的适用原则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未成年刑罚的适用原则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未成年的处罚应当以教育和感化为主,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的处罚。那么未成年刑罚的适用原则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未成年刑罚的适用原则: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一)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

      对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

      对于未成年罪犯,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二)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

      对未成年罪犯依法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依法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

  •   严打,是指在特定时期内,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对特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予以重点打击和防范的一种刑事司法和社会综合治理活动。它是国家通过刑事政策调整打击犯罪的方向和力度,确定把某些犯罪作为特定时期的打击重点,以实现有效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的目的。严打要求有三点,即打击犯罪要从重、从快和从严。而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刑罚相适性原则、刑罚及时性原则和刑罚必定性原则。严打要求与刑罚适用原则具有密切的联系:严打实际上是刑罚适用原则的运用和具体体现,刑罚适用原则对严打斗争具有导向和指引功能。本文主要从刑罚适用的角度,论证严打综合整治斗争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从重要求与刑罚相适性原则  无庸置疑,从我国当前司法状况来看,对一些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刑、罚不当罪...
  •   在我国国情下,交税是每个国民都应该尽到的义务,是不可改变的要求。所以国家对于偷税罪的打击力度也是十分严格的,毕竟税款是维持我国正常运行的基础。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一、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是什么

      1、分层次处罚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2、对自然人偷税并处罚金

      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

  • 执行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最后一个程序,其地位和意义都十分重要,有道是“审为执始、执为终赢”。刑罚的执行是刑事司法活动最后一个关键环节,其功能日益受到重视和强化,通过执行才能使案件的审判结果得到实现,使诉讼的根本任务划上圆满的句号。为了使执行的目的得到更好地实现,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循一些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执行刑罚必须依法进行,严格禁止侵犯罪犯权利的各种违法活动,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在德国古典刑事法学派学者费尔巴哈1801年提出“法无规定,不为罪,不得处罚”这一科学论断以前,英国大宪章和《权利请愿书》、美国宪法就都对刑罚执行合法性原则作了不同方式的规定,大陆法系是以法律明文规定为标准,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这充分说明刑罚执行合法性原则是近千年来刑罚执行领域的主流原则。...

  •   核心内容:在刑法判刑的原则里面,刑罚的种类是多样化的,这样的原则是如何界定的呢?构成了多样化的刑罚种类的主要关键方式是怎么样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单独考察,没有任何一种刑罚独自具备所有刑罚的必要属性。为实现刑罚目的,必须有不同的刑罚方法可供选择,并使其存在差异,其中几个可以适用于相同之罪。总的来说,我国《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偏少,还不能满足同不同的犯罪做斗争的需要,因此,在现有刑罚方法的基础上,继续“探求各种不同的刑罚,使之适合于每种犯罪,以及发明一些新的带有示范性和表征性的方法,无疑是很必要的。主要方式有:

      1.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

      “在现代双轨制的刑法中,保安处分也与刑事刑罚具有同样的重要性,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关系极为密切。我国在实践中有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适用的各种行政性强制措施...

  •   刑法分则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可以判处死刑的,都规定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那死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死刑缓期会怎么处理?死刑缓刑用坐牢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死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

  • 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为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