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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6 09:32:22 0人浏览

导读: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那么,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浏览。
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才确定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农村, 所谓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的保护? 要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1.如果男女双方因不到结婚年龄,男不到22周岁,女不到20周岁,而同居的,应该说服他们,等到达到婚龄后,经过合法婚姻登记,再共同生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对因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条件,例如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逃避婚姻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双方,应说服他们不合法的婚姻关系,不然,他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3.如果同居未达婚龄,现在已经达到婚龄的,应当动员他们补办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

      4.对于地区偏辟,对婚姻法精神不了解,未经合法的婚姻登记而结合的男女,但一切条件均符合婚姻法规定,以夫妻关系而公开同居,并为群众所公认为夫妻的,动员他们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也可以承认事实婚姻,给予法律保护。

  •   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欢迎阅读。

      案情

      原告戴某称,其与被告殷某于1993年1月在老家举办了传统结婚仪式,婚后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其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以案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因此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婚姻登记。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姻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一方面是因传统习俗的影响,认为举行了婚礼就算结婚;另一方面,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甚至有的人是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为逃避...

  •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未经依法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那么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按照上述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的相关内容。

  • 胁迫婚姻并不是无效婚姻,而是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之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导读:本文为您介绍了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怎样界定无效婚姻?本文为你做出了详细的介绍,以下内容是由法律快车网婚姻法频道为您提供。

      无效婚姻(void marriage),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都有无效婚姻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1、无效婚姻...

  •   无效婚姻属于婚姻关系中的一种形式,那么,哪些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重婚;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   关键词: 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 权利义务

      内容提要: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学界争论已久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并没有完全解决这个问题,通过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种类和法律规制入手,分析如何将我国事实劳动关系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切实保护劳动者利益。

      事实劳动关系概述

      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理论界普遍将事实劳动关系定义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上仍然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有学者直接将其明确定义为“通过订立口头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①即仅仅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的劳动关系;在分类上,却将事实劳动关系分为因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无效的事实劳动关系、因...

  • 论多重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陆海深 钱影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多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不止一个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2003年5月30日出台的劳社部发[2003]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赋予了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保持多重劳动关系的权利,但多重劳动关系显然不仅仅只存在于非全日制劳动过程中,如何维护多重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多重劳动关系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一个劳动者具备多重劳动关系的现象早在计划经济的年代就已存在,但由于当时经济成份单一,就业方式简单,多重劳动关系难以大规模地发展,同时,多重劳动关系的出现也不利于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统一的管理。因此,国家只允许多重劳动关系在较小的范围内存在,如1998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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