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离婚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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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婚4年,分居6年,离婚经历了一年半,人生有几个10年?
    的还是与男方的沟通上,不是不沟通,是男方完全在自己的思维中,坚决不理会任何人的言语。案子还是那个案子,难度还是那个沟通的难度,冰山难化的沟通方式。你一言,他十万句话,让人倍感无力的沟通。要说在第二次诉讼中有什么变化,那就是增加了威胁恐吓。3、判决男方立刻提起上诉提出不想离婚,案件又进入到二审。或许是经过了法官、律师、家人的无数次沟通,女方始终态度坚决的想离婚,男方在二审中一改以往的暴躁,开始了冷静下来面对这场名存实亡的婚姻。最终二审判决支持一审原告同意离婚。一段婚姻无法携手同行,共建美好的家园,或许分开寻找各自合适的伴侣也不一定是件坏事,执着其中,自己、对方和孩子都不快乐,毁掉了对方,也同时遗憾了自己的人生,人生是一场体验,时间宝贵!
    中卫律师-周燕君律师 周燕君律师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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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罪辩轻罪,掩饰隐瞒辩帮信,五年辩7个月--少刑
    不好,偶然的机会发现网上可以有助贷的人,于是就找到网上的人开始操作,就是要他的卡刷流水,这样才能给他贷款,A某也是产生了怀疑,怀疑这刷流水的钱的来源,但还是存在侥幸的心理按照他们的指示做了,最后因为银行卡里走了赃款在警察叔叔抓了,以掩饰隐瞒犯罪刑事拘留。办案经过:A某被逮捕后,家属找到笔者,与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笔者作为A某的辩护人为他辩护。在接受委托后,笔者及时的会见A某了解情况,了解到A某很可能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笔者在会见过程中反复给A某强调问题的严重性,自己要如何做,将来才有可能把案件变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A某还是比较听话也是比较聪明的。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之后,承办律师及时的阅卷,发现侦查机关确实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罪名向检察院移送的,这样的形势对A某非常不利,承办律师抓紧阅卷,发现里面的一些细节问题,首先通过电话沟通,向检察院机关阐明辩护人的观点,其次,紧接着向检察院递交书面意见。最终检察机关认可辩护人的观点,指控A某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样一来刑期就少了很多很多。在确定量刑建议时,A某本打算是10个月的有期徒刑,但是辩护人认为是7-8个月为宜,在极力和检察机关沟通后,最后确定是量刑建议是8个月,法院最终判决7个月。律师办案心得及建议:这类案件很少有辩护空间的,要找律师一定要及时,基本是办案机关怎么认定就是怎么样的,但是该案确实存在着巨大的辩护空间,其中一个细节就是A某有一个刷脸的行为,侦查机关之所以认定A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就是因为A某的刷脸行为,但是辩护人认为这个刷脸行为不是一个重要因素,据理力争才赢来一个好的结果,不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刑期要在五年左右,最后的刑期才7个月,实属不易。
    中卫律师-刘伟律师 刘伟律师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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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
    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原告王某,女,生于1946年2月18日,汉族,某某塑料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律师、武律师,均系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男,生于1971年2月12日,汉族,江苏省某石化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张某,女,生于1974年5月25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吕律师,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方某、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8月5日、8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某、原告王某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律师、武律师,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某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期间,被告夫妻二人为购买房屋,曾多次与原告老两口商量借款事宜,并承诺先帮助其夫妻二人代付购房款后一定会归还。期间原告二人曾向被告要求返还借款数次,欲重新购买自己的住房(因该款是原告二人卖了住房所得),但被告二人答应还钱却一直没有履行。至2014年春节期间,趁被告方某回家过年之际又要求其还款,被告亲笔给两原告写了还款协议,并承诺给35000元作为近六年的利息一起支付,还款计划约定至2014年5月1日为最后期限,两被告分三次还清原告全部本金及利息。但时至今日,两被告仍未还款。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65000元及利息35000元,共计4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方某辩称:借款属实,因为没有钱还,就先给父母出具了借条。被告张某辩称:不是借款,是父母给孙子的赠予,以前我从没见过这份借条。原告的律师与被告方某串通后用虚构的假案件。经审理本院认定: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方某系两原告之子。2008年8月,两原告委托被告方某将两原告自有住房卖出,所得价款289000元。同期,方某与案外人陈某以365000元购买陈某光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小区37号楼3单元401室。2012年5、6月份,方某又将上述房产卖出,购买了位于济南市,并以方某、张某霞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2014年2月3日,被告方某两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载明:前几年为买房子,借母亲王某兰人民币365000元,自愿付利息35000元,共计40万元,计划还款如下:至2014年3月15日前还人民币10万元;至2014提4月5日前再还人民币20万元;至2014年5月1日前再还剩余的人民币10万元。口说无凭,立此为证。上述还款协议出具后,被告方某未按协议还款。为此,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还款协议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辩解为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二,两原告与两被告之子的赠与行为是否成立;二两原告给付方某购房款的数额是269000元还是289000元还是365000元。关于两原告与两被告之子的赠与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被告张某主张是赠与关系,并举证了方某的建设银行存折,证明两原告于2008年8月20日将卖房后所得的269000元交付于方某;其子方某与原告方某的通话录音,证明方某也认可是赠与方某飞的;2012年10月26日两被告书写的承诺书,证明两被告为感谢两原告的赠与自愿将自己的房屋让原告永久居住;收款单一宗,证明两被告一直照顾两原告,并承担水费、电费等支出;方某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邮件往来和照片、**派出所询问笔录等,证明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方某的姐姐方某和方某私下交流、串通,虚构借款事实。经庭审质证,两原告称因原告夫妻年老有病,卖房一事全权委托其子方某办理的,购房人直接将269000元打到了方某的帐户,方某当日又转到了方某的帐户;对某与方某的谈话录音两原告认为只是祖孙之间的闲聊,且方某志患病多年,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书是因为两被告一起未还款,在原告王某兰多次催要不还的情况下,两被告为了稳住老人才出具的承诺书;因本案是家庭矛盾,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原告的女儿与方某接触,都是为了私下协商解决矛盾,不存在串通的行为。被告方某质证后认为,因父母身体不好,卖房由自己全权处理的,不是赠与;父亲方某患脑血栓多年,思维不清晰,祖孙对话不能证明存在赠与;承诺书是两被告书写,因被告张某不愿还钱,被告方某在中间很为难,就与张某商量给两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事后被告也没有做到;对张某霞举证的水电费等收费单据,方某认为之前父母的房子租出去了,由两被告收的房租,所以父母在外面租的房子由两被告支付租房款也是应当的;对邮件往来和照片等证据,方某认为本案是家庭纠纷,其通过亲属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协商解决没有什么不妥。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两原告将卖房所得房款赠与两被告或两被告之子,即被告张某证明赠与合同成立的证据不足。二、关于两原告实际给付方某购房款的具体数额问题。两原告主张给付了方某365000元用于购房,并举证了2008年8月22日方某建设银行储蓄帐户的明细及第三人陈某的证人证言。被告方某对两原告的上述主张无异议。被告张某认为269000元是从方某的帐户上打给方某的,剩余96000元购房款是两被告所出,并举证了其在**银行绍兴胜利支行的储蓄存折证实其于2008年9月28日取款12000元用于购房,以及陈某于2008年8月22日、9月28日出具的两份房款收到条。本院审查认为,两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其卖房所得款为289000元,但不能证明余款76000元亦系两原告出资;被告张某举证了其于2008年9月28日的取款记录12000元,但也不足以证明其96000元余款均为被告夫妻二人出资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方某与原告方某、原告王某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从两原告卖房所得款帐户往来的情况分析,方某代两原告卖房所得的269000元由购房人打入方某的帐户后,方某又将该款转到了方某的帐户,因此不能推论出两原告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履行交付的行为。两原告主张方某欠其借款365000元及利息35000元,被告方某亦承认该借款金额及利息的约定,对两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两原告卖房所得款289000元交付于方某用于购房,对余款76000元,两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用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故对两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76000元债务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关于两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35000元利息的主张,因被告张某对该利息的约定不知情,故对该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某、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方某、原告王某借款289000元。二、被告方某偿还原告方某、原告王某借款76000元及利息35000元。上述一、二条所判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方某、原告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两被告负担5635元,被告方某负担16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当前已失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卫律师-武丹律师 武丹律师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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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克扣产假工资,哺乳期被辞退
    间克扣的工资差额按照70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辞退之日起至实际恢复之日止的工资。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律师建议女员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很多公司为了降低成本,都会或多或少的对女员工做一些动作,最常见的就是克扣产假工资,调岗降薪,辞退等等。遇到这种情况,员工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卫律师-侯芹律师 侯芹律师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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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谅解书应付得和解款可否反悔?
    之女杨某某因经济问题被北京某公司报案羁押,陈某(杨某某)在公安侦办阶段向北京某公司支付60万元,北京某公司向杨某某出具谅解书。后续刑事案件中判决认定涉案金额676620元,判定杨某某应退赔213498元。陈某认为判决前其已支付了60万元存在超额支付的情况,故认为自身多付了386502元并将北京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27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律师解读:一、为获得谅解已付赔偿款超出判决书中载明的应退赔款,超出款项如何认定?不当得利指的是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同时,根据我国关于刑事犯罪量刑的相关司法指导性文件,被告人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被告人是否可以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本案中,就“在公安侦办阶段向北京某公司支付60万元,北京某公司向杨某某出具谅解书”该事宜,北京某公司与陈某之间并没有签署任何协议。但北京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中显示“该60万元系用于赔偿杨某某违法犯罪行为给北京某公司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陈某作为杨某某之母,为了争取杨某某从宽处罚的有利结果而主动赔偿,且受害方收款后向办案机关出具书面《谅解书》并最终取得了法院在杨某某量刑方面的采纳和认可,陈某或杨某某并未举证证明其曾对给付60万元赔偿款或北京某公司出具谅解书的行为提出过异议,亦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欺诈、胁迫、违背公序良俗或其他法定撤销、无效事由。因此,陈某代杨某某向北京某公司给付60万元赔偿款、北京某公司收到赔偿款后出具谅解书,属于双方协商一致通过给付赔偿款后北京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争取法院对杨某某犯罪行为的从宽处罚,应系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发生的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得到法律保护。同时,就谅解书中提及的各类经济损失而言,民事法律责任中所涉赔偿损失之责任,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财产上的直接减少)和间接损失(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就本案而言,杨某某等人违法侵占北京某公司用于商业推广的费用所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北京某公司直接减少的财产(即杨某某等人应予退赔的犯罪所得、资金占用利息等),还应包括这部分商业推广费用如果合法正常使用后北京某公司可以预期取得的生产利益或经营利润等预期利益或其他经济损失,因此,北京某公司取得杨某某等四名被告人退赔犯罪所得弥补其直接损失后,仍有权要求杨某某等四名被告人赔偿退赔金额之外的预期利益损失等其他合理经济损失。二、杨某多支付的款项可否向其他同案犯主张追偿?对于北京某公司已经取得杨某某之母陈某给付的退赔金额之外的其他合理经济损失赔偿款386502元,陈某或杨某某如果认为此系北京某公司除去退赔金额之外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其认为应由其他三名被告人共同承担的,则可依法向其他三名被告人另行主张权利。
    中卫律师-林玲律师 林玲律师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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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告苑某乙,女,汉族,住济南市原告苑某丙,男,汉族,住济南市。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武律所,山东某律所律师。被告苑某丁,男,1957年9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苑某甲、苑某乙、苑某丙与被告苑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xx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苑某甲、苑某乙、苑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武丹,被告苑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苑xx到庭参加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苑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武律师,原告苑某乙、苑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律师,被告苑某丁的委托代理人苑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苑某甲、苑某乙、苑某丙诉称,三原告与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均系被继承人苑某戊、谢某某的子女。被继承人苑某戊是济南市xx厂的职工,婚后通过房改与妻子谢某某共同购买了位于济南市的房产。被继承人苑某戊、谢某某分别于2007年6月8日、2013年12月29日因病去世,均未留下遗嘱。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依法继承分割被继承人苑某戊、谢某某的济南市的房产。被告苑某丁辩称,照顾老人的才能继承遗产,因此不同意分割房屋。经审理本院认定,被继承人苑某戊与被继承人谢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生育子女四人,即长子苑某丁、二子苑某甲、三子苑某丙、女儿苑某乙。被继承人苑某戊于2007年6月8日去世,苑某戊去世后,被继承人谢某某未再婚。被继承人苑某戊的父母先于其去世。被继承人谢某某于2013年12月29日去世。被继承人谢某某的父母先于其去世。除本案原、被告外,被继承人苑某戊和谢某某无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苑某戊和谢某某生前参加房改,以成本价购买了济南市市中区xxx室,济南铁路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颁发职工购房证明,该购房证明中记载购房人苑某戊,计价面积48.9平方米,所购住房地址房号xxx。自2008年底起,被告苑某丁一家一直在该房内居住。审理过程中,济南铁路局房产管理所出具证明,内容为:“济南市xxx室,系济南铁路局xx工程机械厂职工苑某戊参加我局房改购买,产权证尚未办理。按我局房改相关文件规定,职工参加房改购房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审理过程中,原告苑某甲、苑某乙、苑某丙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对上述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本院委托山东某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原告方提交济南**铁路局房产管理所保存的涉案房屋的分户平面图,该图记载套内建筑面积50.58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8.5平方米。该评估机构作出鲁广和估鉴字(2014)028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确定上述房屋评估总价值为53.36万元(建筑面积为59.08平方米)。该估价报告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原告苑某甲、苑某乙、苑某丙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被告苑某丁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购房证明中记载建筑面积为48.9平方米,而估价报告中显示建筑面积为59.58平方米,且购房证明中也未涉及分摊的建筑面积,而在房屋平面图中也未涉及到分摊面积,而在评估报告中却涉及到分摊建筑面积8.5平方米,另外,在评估报告中一味强调地理位置、周边交通,是否考虑过涉案房屋的房龄、成新率及室内装修,通风、采光、观景、周边环境、配套设施、停车位、小区绿化、楼间距等方面。该评估机构针对被告苑某丁的异议进行了答复,答复意见为:“1、异议人:“在购房证明中,明确显示建筑面积为48.9平方米,为何评估后报告中显示建筑面积为50.58平方米,……”首先,在购房证明中,显示的是计价面积为48.9平方米。其次,此计价面积不等同于建筑面积,两者不可混淆。前者只是参加房改时,原产权单位房改售房的计价面积;后者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发证时,依法确权认定的建筑面积。本次评估报告肯定应该按照建筑面积进行评估。2、异议人:“在购房档案及购房证明中,并未涉及分摊建筑面积,在房屋平面图中也未涉及到分摊面积,为何在评估报告中却提及分摊面积(8.5平方米)……”在《房屋平面图》的右下角的方框内的第二项记载的就是在评估报告中的分摊面积(8.5平方米)。显眼而且清晰,无容置疑。3、异议人:“在报告书中提及本涉案房屋的评估,只是一味过度强调地理位置、周边交通,是否认真考虑过涉案房屋的房龄、成新率、落后的室内装修,有无良好的通风、采光、观景以及所在小区的周边环境,小区内配套建设、停车位问题,小区绿化、楼宇间距等一系列现实的问题。”事实上,异议人列举到的和未列举到的因素我公司都会综合考虑。房龄在那摆着(1978年建成),成新率怎么可能被忽略;室内装修的状况如何,报告中均有描述,怎么可能被忽略;而有无良好的通风、采光、观景是因何造成的,异议人应该比任何人都清楚,将视角引向临街房恐怕不会是异议人的初衷吧?至于所在小区的周边环境,小区内配套建设、停车位问题,小区绿化、楼宇间距等问题,我公司评估的是“市中区xxx号楼”的房子,自然会对影响该房子的价值的(有利的、不利的)因素(包括异议人未曾列举的楼层、位于楼边(西山墙)等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从而形成鉴定意见。总之,我公司出具的报告评估程序是恰当的,评估过程是严谨的,鉴定意见是准确的。”原告方对异议答复没有异议,被告苑某丁仍存有异议,认为涉案房屋评估价值较高。根据上述情况,本院工作人员到济南铁路局房产管理所对房屋分户平面图与购房证明所记载的面积不一致,以哪个面积为准的问题进行调查,该所工作人员答复购房证明和房改表与房屋分户平面图记载的房屋面积不一致,不能单纯说哪一个不准确,购房证明和房改表上记载的面积是购房人房改的面积,但实际发证时是以房屋分户平面图上所记载的面积为准,据此,房屋的实际面积应以房屋分户平面图为准。原告方对本院调查情况没有异议,被告苑某丁对调查情况没有异议,但对内容有异议,认为应当以实际房改面积为准。被告苑某丁主张三原告对被继承人谢某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因此没有继承权,称2008年底其一家搬入涉案房屋居住,原告一直没有进门,过年过节也没有看过老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苑某甲对此有异议,认为其2003年患有尿毒症,之前都是由其照顾老人,患病后生活无法自理,没有办法照顾老人,但过年过节都去看望老人,老人有退休金也有房租收入,在经济上不需要子女照顾,认为应当按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原告苑某乙称其一直照顾老人,原告苑某甲生病后,都是由其和原告苑某丙照顾老人,经常给老人买东西,有时给老人做饭,一直到老人去世。因此应当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原告苑某丙称2008年其母亲摔伤后,当时商量雇保姆,后来商量给被告苑某丁钱,让被告苑某丁的妻子照顾老人,后来被告苑某丁把锁换了,而且被告苑某丁的妻子对老人照顾的也不好。三原告为此提交病历。被告对此有异议,认为2008年其母亲摔伤时,也是先通知的被告,然后又联系的原告,住院期间由被告和原告苑某乙、苑某丙进行照顾,出院后由被告照顾老人,老人有退休金,苑某乙将老人的工资卡交给被告,吃喝由老人出,原告每人给被告一千元,2011年3月16日原告苑某丙听说被告的儿子要在老人家里结婚就与被告打架,说被告虐待老人。原告苑某甲主张房屋所有权,给其他继承人房屋继承补偿款,称其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尿毒症、肝炎,双目失明,一级残疾,现在居住在二楼,行动不便,为了方便生活及治疗,因此主张房屋所有权,提交残疾证。原告苑某乙、苑某丙没有异议,其表示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要求按四分之一的份额得到房屋继承补偿款。被告苑某丁对此有异议,认为涉案房屋应当由其一人继承,其他继承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没有继承权。另查,原告苑某甲自2003年开始透析,2006年双目失明。以上事实,有死亡医学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职工购房证明、购房申请表、职工购房档案卡、房屋分户平面图、证明、房地产价值估价报告,病历、工作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的济南市市中区xxx室房产系被继承人苑某戊与谢某某生前共同参加房改取得,该房屋应为被继承人苑某戊与谢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一半的房产份额。被继承人苑某戊于2007年6月8日去世后,属于苑某戊所有的一半房产份额系其遗产,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即由被继承人谢某某、原告苑某甲、苑某乙、苑某丙及被告苑某丁继承,各继承被继承人苑某戊遗产的五分之一份额。被继承人谢某某于2013年12月29日去世后,其个人所享有的上述房产的份额及其继承的苑某戊的遗产份额作为其遗产。被告苑某丁主张三原告未对被继承人谢某某尽到赡养义务,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应认定原告苑某甲、苑某乙、苑某丙,被告苑某丁均对被继承人谢某兰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谢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原告苑某甲、苑某乙、苑某丙及被告苑某丁继承,即苑某甲、苑某乙、苑某丙及被告苑某丁各继承被继承人谢某某遗产的四分之一的份额。综上,继承开始后,苑某甲、苑某乙、苑某丙及被告苑某丁应当各继承上述房产的四分之一的份额。对于涉案房产的价值,原告苑某甲、苑某乙、苑某丙已申请评估,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被告苑某丁对房屋评估时依据的面积有异议,评估机构对此进行了答复,且涉案房屋的原产权管理部门也出具证明,认为涉案房屋的面积应以分户图记载的面积为准,因此对评估报告所确定的价格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以评估机构确定的房产价值53.36万元作为房产分割的依据。原告苑某甲、被告苑某丁均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但考虑到被告苑某丁自2008年底起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判由被告苑某丁所有较为适宜,由被告苑某丁按评估的房屋价值和各继承人所享有的遗产份额向三原告支付房屋继承补偿款各1334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济南市市中区xxx室房产(建筑面积为59.08平方米)归被告苑某丁所有。二、被告苑某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苑某甲上述房屋继承补偿款133400元。三、被告苑某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苑某乙上述房屋继承补偿款133400元。四、被告苑某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苑某丙上述房屋继承补偿款13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0元,由原告苑某甲、苑某乙、苑某丙和被告苑某丁各负担160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失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卫律师-武丹律师 武丹律师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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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专业办理遗产纠纷案件的优势?
    识:继承律师精通遗产继承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准确判断遗产分配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确保客户权益不受侵害。制定有效策略:根据具体案情,律师能设计和执行最优的法律策略,包括但不限于确定适当的继承顺序、分析遗嘱有效性、解决争议点等。调查取证能力:律师有权并有能力依法向相关部门和个人调取相关证据,对遗产范围、债务情况、遗嘱真实性等关键事项进行详尽调查,这对于查明事实真相至关重要。调解谈判经验:在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代表客户与其他继承人或受益人进行沟通谈判,寻求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减少诉讼成本和家族矛盾。诉讼代理服务:当无法协商一致时,律师可代理客户提起诉讼,准备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件,并在法庭上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对于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处于弱势地位的继承人,律师可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规避风险:律师能够帮助预防和化解潜在的法律风险,如遗产税、信托安排、房产过户、公司股权继承等问题,确保遗产继承顺利进行。执行与监督:胜诉判决后的执行阶段,律师还可以协助客户确保法院裁决得到有效执行,防止其他继承人违反判决或逃避履行义务。因此,当面临复杂的遗产纠纷时,聘请专业继承律师不仅能确保法律程序的正确执行,还能最大化地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
    中卫律师-周运柱律师 周运柱律师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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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怎么办案?
    一般步骤概览:接洽与初步评估:遗产律师首先会与潜在客户进行接洽,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遗产构成、遗嘱是否存在及其内容、法定继承人名单、各方诉求和争议焦点等。案件分析与法律咨询:分析案件事实,评估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风险点以及胜诉可能性。向客户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明确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告知可能的解决方案和预期结果。证据收集与整理:收集和核实有关遗产的所有必要证据,这可能包括遗嘱原件、财产清单、产权证书、银行账户信息、投资记录、保险单、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对所有证据进行法律审查和整合,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法律服务方案制定:根据客户需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制定非诉讼解决方案或诉讼策略。如有可能,律师会优先尝试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解决纠纷,以降低时间和经济成本。起草法律文件:如有必要提起诉讼,遗产律师会撰写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各种法律文书,以及可能涉及的遗嘱公证、遗产清算、财产分割协议等相关文件。参与诉讼程序:出席庭审,代表客户进行辩论,陈述主张和提交证据。参与法院组织的调解、听证等活动,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执行阶段:若获得有利裁决,律师会协助客户申请强制执行,并监督执行过程,确保判决得以落实。后续跟进与风险管理: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直至遗产纠纷妥善解决,同时注意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总之,遗产律师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会运用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客户提供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旨在实现遗产公正合理的分配和继承。
    中卫律师-周运柱律师 周运柱律师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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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房产继承纠纷的要点?
    ,是否有立遗嘱人的签名、见证人签字等要素。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受到欺诈、胁迫或其他影响自由意志的情况。遗产范围与认定:房产是否属于遗产范畴,是否存在共有、抵押、查封等情况,需明确其实际价值及权利状况。判断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则需进一步区分遗产部分和生存配偶的共有部分。继承人身份确认:明确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顺序继承人(如兄弟姐妹等)。如果遗嘱指定继承人,需验证该指定是否排除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以及这种排除是否合法。继承份额争议: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未明确规定份额时,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分配遗产,可能会出现对继承份额大小的争议。即使有遗嘱,也可能因为遗嘱内容模糊或解读不同导致继承份额的纠纷。胎儿预留份额: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待胎儿出生后予以分配。继承权丧失与剥夺:是否存在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虐待、遗弃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遗产执行与过户手续:办理遗产继承的法律程序,包括公证、登记过户、税务处理等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债权债务处理:继承房产的同时需要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何处理遗产中的负债和债权人权益也是纠纷的热点。综上所述,房产继承纠纷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和细节,处理此类纠纷时,通常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条款、司法解释以及实际案例来进行分析和解决。在此过程中,专业法律人士的介入有助于保证继承事务的顺利进行,避免或解决由此产生的各种纠纷。
    中卫律师-周运柱律师 周运柱律师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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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遗产继承如何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继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清偿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债务范围界定:遗产债务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个人债务以及其他基于遗产产生的债务,例如遗产管理费用、诉讼费用等。继承开始后新产生的债务一般不由遗产负责。清偿顺序与方式:先行清算与清偿:首先,共同继承人应从遗产中清理出全部债务,将足够的遗产用于清偿债务,然后才进行遗产分割。在完成债务清偿后,剩余的遗产再按照继承份额进行分配。分割遗产后清偿:也可先分割遗产,但此时各继承人需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或全部继承人请求清偿债务,继承人内部则按照继承份额的比例分摊债务。特殊情况下清偿顺序:若遗产已经被分割,但尚未清偿完债务,如果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一般先由法定继承人以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清偿。保护特定继承人权益:在清偿债务过程中,法律还规定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放弃继承权的影响: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那么他或她也就无需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处理遗产债务清偿的过程可能较为复杂,尤其是当遗产中包含难以变现的资产、存在多笔债务、或继承人间存在争议时,通常建议继承人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指导和服务,以确保遗产处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处置债务,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卫律师-周运柱律师 周运柱律师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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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如何快速办理遗产继承?
    ,力求高效办理可以参考以下建议:前期准备:死亡证明:尽快办理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这是办理遗产继承的第一步。梳理遗产:整理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单,包括房产、存款、股票、基金、车辆、珠宝、艺术品等各类财产。遗嘱确认:确认被继承人是否有遗嘱,如果有遗嘱,应找到遗嘱原件并确认其效力。按照遗嘱内容确定遗产分配方案,若无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继承公证:快速联系公证机构,准备所需的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遗嘱(若有)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继承权公证。公证处会对继承人的资格、遗嘱内容(适用时)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继承公证书。财产评估:特别是对房产这类大额财产,可能需要请专业的评估公司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房屋过户:对于房产,需携带继承公证书、房地产权证、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房屋测绘资料等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有时还需要完成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取得新的测绘成果或附图。税费缴纳:继承遗产可能涉及税费,比如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并尽快完成税费计算与缴纳。其他财产转移:对于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金融类财产,依据金融机构的具体要求办理变更或提取手续。避免纠纷:若遗产继承中存在争议,积极协调家庭成员意见,尽量达成一致,必要时借助律师进行调解或预先诉讼解决纠纷。委托办理:如继承人不便亲自办理,可依法委托代理人(可能是律师或直系亲属)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总之,快速办理遗产继承的关键在于尽早启动程序,准备好齐全的法律文件,理解并遵守各项法律程序,及时缴纳相关税费,以及保持家庭成员间良好的沟通,以便迅速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实践中,一个熟悉遗产继承流程的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的帮助可以大大加快办理速度并确保合规性。
    中卫律师-周运柱律师 周运柱律师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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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公司法》下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对市场经济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强调了在公司设立、运营和重组过程中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对解决司法实践中一些现实难题提供了具体指引。一、横纵向人格否认《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首次规定了股东利用关联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所有关联企业都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立法新规与《民法典》《九民纪要》以及当前司法实践思路一致,将纵向人格否认扩张至横向人格否认,明确了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标准。简单来说,一旦产生人格混同、过度支配等情况,实际控制股东所控制的所有公司的整体都无法再逃避债务。二、认缴登记制度完善《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现行《公司法》中认缴制度存在被严重透支情况,失去了维持公司信用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功能。实务中产生了许多抽逃出资、虚假注册情形,而在产生纠纷时,债权人可能就会因为举证能力限制致使权利无法保护。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作出了一定完善,优化了市场诚信营商环境,同时也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合理预期,避免产生因为商事外观主义产生的交易代价。三、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对于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能否加速到期并追加为被执行人,在《九民纪要》中也已经有所规定。新《公司法》对股东加速到期制度适用前提仅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九民纪要》中要求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或“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特殊情况限定相比,降低了债权人举证的标准,对于债权人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力的执行保障。四、股权转让责任承担《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在认缴制度下,股东出资期限享有法定的期限利益,也并不禁止未届出资期限的原股东的转让行为。实务中会出现原股东为逃避债务而恶意转让其未届出资的股权,此类恶意转让行为明显损害债权人利益。新《公司法》中作出规定未届出资期限的转让,承担补充责任;已届出资期限的转让,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债权人可以一并将其起诉,借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上述可见,新《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说大力加持,同时相信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股东道德风险外溢可以得到有效遏制,公司债权人利益将受到有利保护,经济交易安全得以继续推动,营商环境有望能够再度优化。因篇幅有限,此文就仅从以上方面对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浅要分析,希望能够给相关朋友提供些许帮助。
    中卫律师-马政鹏律师 马政鹏律师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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