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与无过错原则的区别
导读:
过错推定与无过错原则在民事责任的归责上存在显著区别:
1.过错推定原则,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
这意味着,在过错推定中,尽管不需要受害人直接证明行为人的过错,但行为人若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可免除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它更多地关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并以保险制度和损失分担制度为基础来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
无过错原则在归责时,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一原则核心在于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且符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这种归责方式的目的在于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而非对行为人过错的惩罚或制裁。
1.在过错推定中,行为人若要证明自己无过错以免除责任,需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行为人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而非由受害人来证明行为人的过错。
这一原则的设置,旨在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其举证难度。
2.行为人需通过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在行为过程中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不存在任何过错,方能成功抗辩,免除责任。
3.法律对行为人的抗辩事由并无严格限制,但一般只承认不可抗力和受害人重大过错作为其法定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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