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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处理原则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9-05 11:52:25 人浏览

导读:

事实婚姻注意事项有:在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是具有婚姻的效力的。事实婚姻的处理原则是:非法同居的事实婚姻,如果经过调查确认属实的,会判决解除;事实婚姻同居期间产生的子女和财产问题纠纷,法院是不得拒绝受理的。

  一、事实婚姻处理原则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事实婚姻处理要遵循以下原则:非法同居若调查属实一律判决解除、同居期间产生的子女和财产问题纠纷人民法院不得拒绝受理、上诉仅请求确认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受理、同居期间双方获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共同财产处理。

  注意事项: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民法典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审理事实婚姻案件,当事人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裁定或应判决准予离婚。

  二、事实婚姻关系如何解除

  法律快车提醒您,事实婚姻解除关系方法如下:

  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

  2.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三、事实婚姻财产问题应当怎么处理好

  事实婚姻如果是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在分居的时候需要双方平均分配,个人的财产是不需要进行分割的。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即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共有财产又分为共同共有与一般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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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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