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用的驱逐出境方式有哪些
导读:
驱逐出境的方法如下:
1.独立适用,适用于犯罪情节比较轻,但又不宜继续滞留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即没有必要判处主刑,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
2.附加适用,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者,强制离开中国境内的处罚和治安管理方法,由人民法院判决执行。可独立使用,也可附加使用,附加使用时应在主刑期满后执行。
1.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
2.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不了的,也不属于按协议由我国单位提供旅费的,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
3.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4.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执行机关应当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的人员的情况。
5.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我国国境后方可离开。
法律快车提醒您,关于驱逐出境的具体实施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
2.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
3.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4.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
5.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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