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和减刑哪个优先适用
导读:
假释和减刑没有优先适用的说法,它们是并列的关系。在实际应用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刑罚执行方式。假释和减刑都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种制度,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重新回归社会。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用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假释期间虽然是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但仍然属于服刑状态,所以不能同时适用缓刑。
减刑是指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附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2.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法律快车提醒您,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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