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终止会导致怎样的后果
1.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2.别人接手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3.因不可抗力委托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六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3.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4.委托合同是双务诺成合同。委托合同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时成立 ,不论是否有偿,双方都负有一定的义务。
5.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也可以为双务有偿合同。凡属于民事日常生活与活动的事务,通常为无偿单务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方成为有偿双务合同。
6.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同只强调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件。委托合同不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
法律快车提醒您,委托合同的构成要件如下: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其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受托人替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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