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涵盖了哪些方面
导读:
建设工程合同的通用条款如下:
1.工程范围。当事人应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项目一览表及其工程量,主要包括建筑栋数、结构、层数、资金来源、投资总额以及工程的批准文号等。
2.建设工期。即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所谓中间交工工程,是指需要在全部工程完成期限之前完工的工程。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即在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和设备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
8.拨款和结算。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工程价款和结算的方式和时间。
9.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法律快车提醒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通常有以下解决方式:
1.和解,即由合同两方对争议内容进行商量处置;
2.调解,即对合同两方的争议,共有由第三人或者组织进行调解;
3.仲裁,即合同两方能够商定合同争议提交独立的仲裁组织进行仲裁;
4.诉讼,即合同两方将争议诉讼到法院处置。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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