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所需的法律程序
导读:
“公司解散程序”是终止公司权利和义务,取消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即公司实体不再存在的法律行为。 公司解散主要分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1.自愿解散程序为:
(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且该决议要以重度特别决议进行;
(2)董事、监察人申请解散登记。一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在解散开始一定时期内,董事和监察人要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解散登记,一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登记,解散即正始生效。如果董事和监察人没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解散登记,政府主管部门可根据职权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公司设立登记。
2.强制解散程序为:
(1)董事会通知股东。在公司解散开始后,除破产原因外,董事会应立即公告通知股东并以专函形式通知记名股东。若因为破产原因而解散,由法院出具公告说明。
(2)董事、监察人申请解散登记。非破产原因而解散,董事、监察人同样应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因破产原因而解散,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破产登记。
判决解散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僵局;
2.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提起诉讼的股东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途径解决;
4.申请股东必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百分之十以上的表决权。
法律快车提醒您,公司解散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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