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规定
导读:
1.债权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这里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 困难主要是指债务 人下落不明或者移居境外,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这里应注意的是债务人的住所变更和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二者缺一不可。
2.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这本身表明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权人此时只能保证人清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 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和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 证责任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产生的根据是一般保证相 对于主合同的从属性和补充性。保证人行使这一权利的 前提条件是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或虽经审判或 仲裁,但未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如果依法强 制执行,债务得到全部清偿,保证人就没有了责任,也 就不必行使该权利。先诉抗辩权的成立取决于当事人对 一般保证的设立。
法律快车提醒您,先诉抗辩权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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