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票据具有无因性
导读:
赋予票据无因性是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无因性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
从票据的起源看,其最早出现时为权益凭证,具有兑换功能。但比兑换功能更为重要的是将票据背书转让且及时获得流动性,背书转让制度的产生极大地促进了票据的广泛使用和流通。票据轻便灵活,使得工业化社会商品贸易快速流通。发挥票据的流通性,关键在于必须将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票据本身分开,避免票据的基础关系对票据本身产生限制。为避免出现争议,需要对票据的形式要件进行规定。票据交易是价值的交易,尽量减少价值的不确定性因素才能促进票据流通,这是票据无因性产生的现实需求。票据的无因性使得债权人没有义务来证明该债权所依据的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从本质上来讲,票据的创设、转让等行为就是一种无因契约行为,票据一旦被制作并交付给相对人,相对人便有权行使该票据上记载的权利,而并不需要证明获得该票据权利的原因。
法律快车提醒您,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票据行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的适用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它只要符合一定构成要件,即实体方面的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及形式方面的票面记载与交付,便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在票据权利取得上的适用
持票人除采取票据法所明确规定的不法行为或基于恶意、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者外,一般而言,可以依其他任何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即持票人无论是通过交易行为还是非交易行为,无论支付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均合法地享有票据权利。只不过所取得的票据权利因法律的规定不同而质量有所不同。
法律快车提醒您,票据无因性的例外有以下情况: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3.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4.对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情况,伪造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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