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有哪些规定
导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概念不同。认缴出资是公司股愿意缴纳的部分不一定要全部缴纳,且认缴出资由股东会议通过写入公司章程,而实缴出资是实际缴纳的部分;
2.登记办理手续不同。在工商行政部门只登记认缴的出资额,而不登记实缴的出资;
3.是否需要验资不同。实缴需要进行验资,认缴不需要。除了以上的不同点,二者还存在其他的不同。
法律快车提醒您,股东不可以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有限公司股东向公司缴纳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转变为公司法人的财产已经不属于股东的个人财产,股东不能要求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有限公司股东如想退出有限公司拿回自己的出资,在法律上只有依法转让股东在有限公司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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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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