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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招标保证金属于质押合同吗对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4-28 07:59:59 人浏览

导读:

民法典中招标保证金不属于质押合同,属于质押合同的说法是错的。我国法律规定,保证金具有定金属性,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

  一、民法典中招标保证金属于质押合同吗对吗

  民法典中招标保证金不属于质押合同,属于质押合同的说法是错的。

  交纳的保证金具有定金性质,是属于履约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二、投标保证担保做法是什么

  1.银行提供履约保函,一旦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银行要按照合同约定对业主进行赔偿。

  2.由担保人提供担保书,如果是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不能按合同完成工程项目,则担保人必须无条件保证工程按合同的约定完工。

  3.由中标人直接向业主交纳履约保证金。

  法律快车提醒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担保还有预付款保证担保、质量担保、完工担保、保留金担保等形式。

  三、投标保证金的作用

  1.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招标投标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投标人的投标是一种要约行为.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向招标人(受要约人)递交投标文件之后,即意味着向招标人发出了要约。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要求退出竞标或者修改投标文件;而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则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到约束。否则,投标人就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就要承担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没收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所以,投标保证金能够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这是投标保证金最基本的功能。

  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

  投标保证金一般定为投标报价的2%,这是个经验数字,因为通过对实践中大量的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数据表明,通常最低标与次低标的价格相差在2%左右。因此,如果发生最低标的投标人反悔而退出投标的情形,则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授标给投标报价次低的投标人,用该投标保证金弥补最低价与次低价两者之间的价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或减少招标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督促招标人尽快定标

  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的约束作用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这一时间即是投标有效期。如果超出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人不对其投标的法律后果承担任何义务。所以.投标保证金只是在一个明确的期限内保持有效.从而可以防止招标人无限期地延长定标时间,影响投标人的经营决策和合理调配自己的资源。

  4.从一个侧面反映和考察投标人的实力

  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汇票等形式,实际上是对投标人流动资金的直接考验。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银行在出具投标保函之前一般都要对投标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信誉欠佳或资不抵债的投标人很难从银行获得经济担保。由于银行一般都对投标人进行动态的资信评价.掌握着大量投标人的资信信息,因此,投标人能否获得银行保函,能够获得多大额度的银行保函,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投标人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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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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