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是怎样的程序
导读:
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的程序:
1.申请。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
2.审理。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
3.文书送达。送达裁决文书。
4.执行。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方案认真执行。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
3.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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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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