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什么意思
导读:
1.所谓公开竞价,指买卖活动公开进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参加,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人在拍卖现场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其他竞买人应价时,可以高于其他人的应价再次出价,更高的应价自然取代较低的应价,当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再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定拍卖成立。
2.在拍卖这种买卖活动中,委托人和拍卖人都希望以可能达到的最高价格卖出一件物品或者一项财产权利,因此,只要竞买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哪个竞买人出价最高,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就卖给这个应价者。
3.拍卖行不同贸易公司,它本身不买卖任何商品,只是接受他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为委托方与竞买方提供服务。
法律快车提醒您,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4.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拍卖规定中对拍卖次数作出限制,即对动产的拍卖以两次为限,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拍卖则以三次为限,之后仍然流拍又不能以物抵债,又不适合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就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将财产退还被执行人。这一方面是为了使民事执行机构有更多的精力去执行其他财产或其他案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该标的物长期得不到充分利用而闲置,促进物之使用价值的有效发挥。同时,也是防止被执行人财产被贱价出售的一种有效手段,确保被执行人利益不因民事执行程序受到不当的减损。因为拍卖规定要求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拍卖一律采取有保留价拍卖,如果不对拍卖次数作出限制,则势必造成保留价降得过低,从而出现被执行人财产被贱卖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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