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确认是怎样的过程
导读:
1.审查债权
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各债权人参阅,审查、以证明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
2.确认债权
这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
(1)无担保的债权
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人为保证,也不论该债权发生的原因,均应列为破产债权。
(2)有担保的债权
对于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受偿的债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受优先清偿。
(3)附条件债权
对于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灭依赖于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从而确定其效力的债权。
(4)附期限的债权
附期限的债权,分为附有始期的债权和附有终期的债权两种。前者在期限届至时失去效力。附有始期的债权,不论其在破产宣告时所附期限是否届至,都是有效成立的债权,应当列入破产债权。附有终期的债权,在期限届至时失去效力,只要破产宣告时所附期限未届至,不论破产宣告后所附期限是否届至,均应列为破产债权。
法律快车提醒您,破产债权的构成条件有:
1.破产债权是因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破产债权的主体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等;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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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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