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
导读:
医院管理方面的原因
1.法制观念落后于社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在不断增强。但是面对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部分医务人员却没有及时转变观念。同时医院的管理体制没有根本改变,医院除了收费水平提高外,医疗服务意识远没有跟上时代步伐,特别在用法律手段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与社会大环境相比显得十分落后,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医院一方往往处境被动。
2.部分制度被人为废止:医院早已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些制度对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预防事故差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三级检诊制度、会诊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但部分医院并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些制度,特别是病历书写制度。而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病人及家属有权复制部分病历资料,如果医生未依据病历书写要求及时、认真书写病历,一旦患者或家属发现病历记录与事实不符,很容易引起不满而产生纠纷。
3.管理体制松懈:在医疗实践工作中,有些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放松对病人的管理,从而导致不良后果。患者办了住院手续后,如管理不严,在医院内发生了非医疗问题,患者家属有可能追究医院的责任。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况:
医务人员自身的原因
1.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医患关系正在向合同关系方面转化。在患者看来,挂号看病,花钱检查、治疗,就要有优质的服务和好的治疗效果,作为医务人员,应当及时转变思想观念和服务模式。但目前有的医务人员过分注重经济效益,忽视“以患者为中心”的基本原则,对患者或家属可能出现的不满意心态缺乏应有的准备。
2.行业风气不端正:社会各行业都存在着行业风气问题,且互相影响。医务人员作为社会的一员,随时也会受到各种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目前行业教育、伦理教育、法制教育还比较薄弱,医务人员重金钱轻技术、重业务轻服务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有部分医务人员以医谋私,向患者索要礼品,收受“红包”,接受吃请。所以患者一旦得不到很好的治疗,必然产生心理失衡,便成了引发纠纷的理由。
1.向医疗机构医务科或安全办提出诉求,诉求最好是书面的,内容主要有:
(1)指控出医院的主要过错,但不要过于详细,以免调解不成走诉讼程序被医疗机构提前准备;
(2)指出患者遭受的损害,包括身心损害和经济损失;
(3)提出具体赔偿,需要有赔偿明细和依据,不能信口开价。
2.如医疗机构拒绝调解,要求行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再调解,而患方又不愿鉴定的话,需采取一定的措施给医院施加压力,方法有很多,但需避免构成“医闹”:
(1)合法的收集证据,如封存复印医疗病历,收集监控记录,录取与医务人员的谈话记录,营业场所拍照等。
(2)向行政机关控诉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医疗机构不管是公立还是私营,均不乏违法行为。公立医院常见的违法行为有过度医疗、篡改病历、拖延封存复印病历,尤其是后两项,给维权的患者取证带来很大困难,很多时候患者只有投诉到卫健委,才能解决病历的取证问题。私营医院的违法行为非常多,虚假广告、夸大治疗效果、非法行医、伪造病历、过度医疗,甚至非法行医、无资质行医等等,控告投诉不仅可以促进医疗市场的规范,还是一个有效的维权手段。虽然存在地方卫健委等行政机构偏袒医疗机构的行为,但是一级一级的反复投诉,甚至信访,均属合法维权,并不属于医闹。
(3)要求当事医务人员对引起医疗纠纷的诊疗行为给予解释合理合法,录音取证也属于合法行为;
法律快车提醒您,一般医疗纠纷赔偿包括下列项目: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6.残疾用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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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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