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导读: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而合同如果是基于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签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四十三条 【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法律快车提醒您,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灭的利权。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
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
5.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6.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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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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