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还有缔约过失责任吗
导读:
合同成立后就不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法律快车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确定缔约过失责任需满足以下要件:
1.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比通知、保密、协助义务等。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如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等。
4.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这与违约责任应救济非违约方的履行利益是不同的。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这里的直接损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
1.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要约有效而与对方联系、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2.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并为此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如因信赖对方将要出售家具而四处筹款借钱所为此支出的各种费用。
3.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各种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而不是受害人所任意支出的。只有合理的费用才和缔约过失行为有因果联系,并且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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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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