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致人损害怎么赔偿
养犬致人损害的赔偿标准如下:
1.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2.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
3.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
4.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应参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与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
5.对于受抚养者生活费的确定,应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门的救济标准;
6.对于一些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现的潜伏性疾病(如狂犬病),受害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仍然可以提出法律救济的请求。
抛弃的流浪狗咬人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宠物狗的行为加剧了动物对人和社会的危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无论是饲养者还是管理者遗弃宠物狗,都要履行管理责任。
起诉侵权纠纷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六个月结案,适用简易程序的三个月内结案。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法律快车提醒,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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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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