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坠亡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
导读:
学生在学校坠亡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有以下赔偿项目:
1.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应当根据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家长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2.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
3.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4.侵害学生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内容:
1.适用对象是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快车提醒,所谓其他教育机构,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的舞蹈、音乐、外语等专项辅导班等。
2.损害行为发生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同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即在这些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时间和地点。
3.损害必须是由在这些单位学习、生活的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造成的。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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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目前已废除,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情形具体为: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重婚包括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2、实施家庭暴力;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婚姻法已经失效,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为: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且只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即应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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