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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5-31 13:41:27 人浏览

导读: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履行期已届满等。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律规定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一、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已届履行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财产应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二、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律规定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律规定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代位权诉讼是一种有效的债权保全措施。依照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三、代位权行使期限

  代位权期限是三年。代位权是实体请求权。即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法律快车提醒您,代位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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