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改名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导读:
公民改名字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1.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未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户籍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申请材料;
3.符合条件的,核准变更,发给新证。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由乳名改为学名的;
2.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3.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4.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5.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6.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7.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8.妇女称氏改为姓名的;
9.其他特殊原因。
原则上,领了身份证后,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办理姓名变更的。
改名字申请需要审批5天。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的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需上报市公安局的,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后,2日内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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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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