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设立分公司如何申报纳税
导读:
异地设立分公司申报纳税的办理方式是需要在分公司的驻地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企业和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设立分公司需要备案。法律快车提醒您,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对于符合设立条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公司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办理备案。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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