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的区别
导读:
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的区别如下:
1.购销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后的一项附随义务。
2.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而购销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约定的出卖人应交付的物。
3.购销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工作成果,这种工作成果是特定物,如有着特定的尺寸和功能。
4.购销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按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或标的物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起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可由买受人承担,也可以由出卖人承担。法律快车提醒您,承揽合同中在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工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加工承揽合同有效的要件有:
1.行为人具有订立该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后果有: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
2.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3.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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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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