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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主要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11-17 11:21:09 人浏览

导读: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主要区别包括欠缺的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效力状态不同,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在30日内追认。

  一、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的主要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主要区别: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非根本有效要件;

  2.效力状态不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30日内追认,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吗

  效力待定合同是已经成立了的,只是合同法律效力还处于待定状态。法律快车提醒您,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合同先成立,才谈得上效力问题。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构成条件

  1.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

  2.合同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

  3.合同经权利人追认,依法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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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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