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主要区别
导读: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主要区别: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非根本有效要件;
2.效力状态不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30日内追认,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
效力待定合同是已经成立了的,只是合同法律效力还处于待定状态。法律快车提醒您,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合同先成立,才谈得上效力问题。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
2.合同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
3.合同经权利人追认,依法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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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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