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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主观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11-09 07:37:52 人浏览

导读:

滥伐林木罪主观要件是故意的,行为人明知道不可以滥伐的情况下,仍然实施滥伐的行为。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标准是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

  滥伐林木罪主观要件是故意的,行为人明知道不可以滥伐的情况下,仍然实施滥伐的行为。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标准是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

  一、滥伐林木罪主观要件

  滥伐林木罪主观要件是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法律快车提醒您,客观构成要件为行为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二、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标准,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的数量巨大是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三、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主要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而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积极地追求发生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结果,而且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确定盗伐林木罪的必备条件;而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

  4.犯罪主体不同。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而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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